什么是虚假合同?什么是虚假合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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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假合同?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告主张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定金,应予支持。但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什么是虚假合同?

伪造合同一般不会构成刑事犯罪,除非有以下情形,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伪造的合同加盖了某公司印章,可能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如果该公司根本不存在,利用该合同进行诈骗,并达到一定数额,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提供伪造的合同,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可能构成伪证罪。


二:什么是虚假合同罪

一般认定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

三:什么是虚假合同诈骗

虚假合同诈骗罪,即合同诈骗罪,其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四:什么是虚假意思签订的合同

诈骗罪是一种常见犯罪,信息时代,骗子的手段也在不断更新,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例便数不胜数。不过,《刑法》中除了诈骗罪之外,第192条至200条还规定了8种特殊诈骗罪,如信用卡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此外,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同为诈骗,彼此之间有何区别呢?

合同诈骗罪,单独拎出来与诈骗罪比较,似乎就是多了2个字的区别,粗糙理解,如果诈骗过程中涉及了合同,就以前罪论处了,这种理解显然不科学。

按照《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司法实践中曾有这样一个案例,被告人一审判决犯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诈骗罪,这个诈骗案例里,自然会出现“合同”的身影,那为何一审与二审的判决定罪不同呢?

案例分享(当事人为化名):

王某自诩当代张仪,有三寸不烂之舌,虽然无法以舌取国,但能以舌取财。某日,王某遇见赵四和赵六,他谎称自己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计划司“司长”,虚构了一个不存在的项目,称可以发包给赵四和赵六,不需要招标、投标,王某的演技十分精湛,骗得赵四赵六深信不疑。

后来,赵四又将某集团公司项目负责人杨某介绍给王某,王某伪造了虚假的工程批文,抓来自己的朋友张某当群众演员,让其饰演一位处长,安排了张某和杨某、赵四、赵六见面,张某配合得当,起到了极好的辅助作用,让杨某等3人对王某更多了信任,时机成熟,王某开始收钱。

承揽项目需要活动经费,王某借着这个由头,一年之内先后骗了杨某70万,赵四20万,赵六11万,撒了一个谎就要靠更多的谎去把事情包圆,王某不可能只收钱不给杨某等3人看到任何结果,于是收完这些钱之后,便假称自己受张某所托,与杨某所在公司的经理签了份合同。

这份合同便是“某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上面煞有其事地的写着总造价已近6000万,王某还签了字,但假的就是假的,永远也成不了真,很快杨某等人就发现被人骗了个团团转,警方接到报案后将王某抓获。

此时,王某已经将赃款花得差不多了,只剩下4万块,他也没想到自己落网这么快,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和工程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个量刑结果倒是和后来王某被判诈骗罪没有什么区别,二审王某被法院认为犯诈骗罪,还是判无期徒刑,但适用罪名变了,这是为何?

相关延伸: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单一客体,后者的客体,是复杂客体,除公私财物所有权,还有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所以合同诈骗属于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另外,二者犯罪主体不同,后者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前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其三,二者客观方面的表现,犯罪手段不同,诈骗罪在手段与方式上没限制,合同诈骗罪只限于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和手段进行诈骗,王某的案子,中间牵涉到了一个合同,合同是假的,因为王某的身份和所谓工程也全都是假的,实际上他的诈骗行为发生在虚假合同签订前;

合同诈骗罪表现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符合本罪的诈骗行为必须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而不是前或者后,这一过程,本质上就是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过程,王某的诈骗行为不符合,那份虚假合同拿出来前,他就已经完成了诈骗行为(虚构身份伪造工程批文,借着项目经费要钱都是签订合同之前实施的)。

因此王某实施的诈骗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合同对他而言不是手段,是诈骗完成后甩给被害人的掩饰外衣,他利用该手段掩盖了诈骗行为。

钱到手了,他的诈骗目的彻底实现了,签不签这个合同其实已经影响不了他目的的完成,并非签订、履行合同的附随结果,二审法院改判王某诈骗罪才是符合犯罪事实的,尽管诈骗罪也好、合同诈骗罪也好,王某要面临的惩罚都是无期徒刑。

特殊诈骗罪,与诈骗罪在对象、手段、数额方面的要求不同,如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普通诈骗立案追诉标准3000元至1万元,合同诈骗罪,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二者的不同形成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五:虚假的合同是无效还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