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通道是什么?

jijinwang

基金通道是什么?为什么要设立基金通道?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基金通道。什么是基金通道?简单来说,就是一些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购买基金,也可以通过基金经理直接购买基金。而基金公司则可以通过基金经理理购买基金,这样就形成了一个闭环。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投资者可以直接买到自己想要的基金,不用担心买到假基金。


一:基金通道是什么意思

通道产品是指基金的管理人作为发行主体,投资顾问是第三方机构的产品,主流的通道主要是信托、期货资管、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等。想要挑选私募,推荐上私募排排网多维度筛选,排排网提供海量私募产品信息,实力投研服务团队赢得上百万位投资者信赖。
【选私募-查排名-点击一键与私募直聊】
私募基金需要向信托、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机构缴纳通道费用,高额的通道费用大大增加了私募基金的成本。此外,三种通道均会面临不同的投资限制,影响私募基金投资策略的自由发挥,因此高通道费用、多投资约束被认为是限制阳光私募发展的两大障碍。在备案登记制度出台之前,也有私募公司通过发行有限合伙制的基金,自己做私募基金管理人,但由于有限合伙方式在国内并不成熟,管理较为混乱,尝试的机构较少。备案登记制度实施以后,通过私募管理人牌照自主发行受到了越来越多私募机构的青睐,甚至开始动摇原有借用通道发行模式的主流地位,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目前在协会备案有产品发行的私募机构中,自主管理模式已经逐渐超越顾问管理模式。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基金的相关信息,推荐下载私募排排网APP。私募排排网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以私募基金数据为核心,立足于为合格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两端提供一站式金融理财服务平台。私募排排网创新打造私募直营店-打破投资者与私募间沟通壁垒;目前众多绩优私募入驻排排网,投资者可与绩优私募直接对话交流。
做投资-适合自己的才是正确的
选绩优?你要找的基金在这里
排排vip私享&分享投资机遇
带你走近私募&和私募一键开聊

二:基金通道业务是什么意思

导言:2022年9月1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重磅发布《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2022】第2期)。本文试梳理公示案例中涉及的主要监管要点和原则,亦分享笔者的相关延伸思考和建议。

一、禁止“先备后募”

此次中基协公示的案例中,实际上涉及两种“先备后募”的情形。

情形1:拟备案基金穿透后存在信托计划形式的投资人,信托计划本身仅募集(实缴)100万元的情况下,对基金认缴金额却达到上亿元。

情形2:“黑中介”关联方作为拟备案基金的唯一投资人,计划由该投资人在基金备案完成后将认缴金额转让给真实的其他投资者。

上述两种情形,均涉及基金投资人“大额认缴、小额实缴”的操作模式。不同点在于,情形1针对不具备后续实缴出资能力的投资人(投资人本身是资管计划,且暂未募集完毕),涉嫌违反的是“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认缴金额应与其实际出资能力相匹配”的监管要求;情形2则针对投资人虚假出资认购行为,主要违反“投资者应为自己购买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规定。

启发和延伸思考:

1、如果基金穿透后的投资人涉及其他资管产品,私募管理人应注意核查资管产品自身累计实缴金额,是否能匹配其在基金的认缴金额,是否具备在基金后续的实缴出资能力。

2、要避免出现投资人的认缴出资金额与首轮实缴金额差异过大的情形,否则很容易被中基协质疑投资人的出资能力、认缴出资份额的真实性,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前收集合格投资者适当性证明材料。

3、考虑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豁免合格投资者条件,如果先“大额认缴”的主体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可行呢?笔者倾向于认为,从中基协的监管精神来看,私募管理人如果大额认缴,与其作为管理人的身份并不相匹配,且同样违反“投资者应为自己购买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规定,因此,中基协很可能会质疑其涉嫌“虚假出资占坑”的类似行为;

4、如何区分上述情形2中“先备后募”的违规操作,以及实践中基金的合规“扩募”操作?两者有本质区别。笔者认为,前者并不涉及基金认缴规模的增加(也即,形式上并不属于基金“扩募”),但变相突破了基金备案完成后有关“扩募”的限制性条件。如何合规、妥善地进行基金“扩募”,可参见本平台另一篇文章《不同情形下,合伙型私募基金“扩募”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二、禁止“通道”业务

中基协的核心监管逻辑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主动开展投资管理业务,不应当将应当履行的受托责任转委托。

在中基协本次公示的案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拟提交备案的基金募集由第三方机构决定(由其代销),底层投资标的亦由第三方机构决定,而私募基金管理人仅象征性收取少量管理费;因此,中基协对该等基金产品不予备案。

启发和延伸思考:

1、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通道业务”,实际上也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等规定的监管原则。《资管新规》明确“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2、在私募“通道”业务属性的认定方面,中基协应该是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比如在2022年4月18日中基协公布的公示案例中,“双执行事务合伙人模式”之下,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另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让投资决策权,亦构成了违规的“通道”业务。

三、禁止代发“保壳”基金

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基协首次登记完成后,需要在6个月内发行并备案首支基金产品,故市场上出现了较多私募中介机构专门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保壳”基金产品提供服务。

在中基协本次公示的案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违规代发“保壳”基金,存在如下违规操作:

- 中介机构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募集和管理基金

- 中介机构掌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AMBERS系统注册的账号和密码

- 私募管理人联合中介机构在未募集真实投资者资金的情况备案产品,构成虚假展业

启发和延伸思考:

1、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决定申请登记前,应当确保自身有真实展业需求,以免在6个月的“保壳”期限内无法真实完成资金募集。实际上,中基协在登记清单中就明确要求,私募管理人提交的商业计划书应当描述拟发行的首只基金的产品要素表,详细说明如何募集、如何选择投资对象、资金

2、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审慎辨识市场上的各种私募基金服务中介机构,避免接受中介机构涉及违规私募操作安排的建议;如遇有任何实务难题,私募管理人更宜委托专业基金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四、结语

中基协的每一期的基金公示案例都结合了相关监管规定,展示了理解和应用监管规则的思路,对于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及时准确掌握中基协的监管动态大有裨益。笔者亦将持续

  • - END-
  • 声明:本文不构成任何正式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任何问题均需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分析。若有与本文内容相关之疑问、建议或合作需求者,可同步

    推荐阅读:

    《基金“双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如何进行权责划分/合理分工(附上市公司案例)》

    《【最新案例汇总】设2名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基金产品案例(2022更新版)》

    《【研究报告】私募资管产品未完成清算/底层资产未变现,如何认定投资人损失及其金额?(12种思路参考)》

    《股权转让交割日之前的分红等股东收益,约定不明时应归哪方享有》

    《买方准备有法律约束力的收购意向书,有哪些特别


    三:基金通道费一般是多少

    营业部席位和机构席位的区别是:
    1、营业部席位指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一般指证券公司的普通席位,营业部席位供股民大户用。
    2、机构席位指基金专用席位、券商自营专用席位、社保专用席位、券商理财专用席位、保险机构专用席位、保险机构租用席位、QFII专用席位等机构投资者买卖证券的专用通道和席位。
    一般指证券公司专用席位;比如券商自营席位、基金公司租用的券商专用席位等。
    席位一般分为G开头、T开头、A开头
    (B股就不在考虑其中,一般有C字头等等)。
    A一般是证券营业部的普通席位,T是社保保险或者QFII属于机构席位 , 一般券商的自营业务的席位应该是T,严格与经纪业务区分。
    以“国泰君安机构专用席位”为例,它实际上包括了以下几类席位:
    第一类是提供给基金专用的席位,如“国泰君安德盛稳健基金专用”;
    第二类是提供给QFII专用的席位,如“国泰君安QFII专用一席”;
    第三类是提供给社保基金专用的席位,如“国泰君安长盛社保基金二零五组合专用”。
    请说一下开通什么席位多少钱?
    我想开通一个席位可能是钱不少吧,为什么现在的行为越来越多了?但是你这个席位一定要完成,完不成的话一点也没有。

    四:基金通道业务

    不到一年时间,近三分之一的信托公司就已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去年10月份,特别是今年二季度以来,信托公司扎堆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目前已经有21家信托公司,至少23家信托专业子公司备案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在业内人士看来,资本市场正为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所重视,促使信托公司积极备案,一些信托公司亦借此逐步提升其证券投资主动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