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私募基金备案_私募基金备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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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私募基金备案情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杭州共有私募基金管理人80家,其中证券类私募机构35家,股权类私募机构2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位居全国第第四。杭州市金融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杭州将继续加大对私募基金行业的支持力度,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助力杭州打造界名城。同时,也希望各位私募机构积极参与杭州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共同推动杭州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


一:私募基金备案须知

高管必须至少有2名以上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必须有从业资格,总经理、风控负责人之一必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必须是“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了从业资格注册或个人信息登记的自然人。
实缴资本能保证公司运营超过6个月时间,最好超过注册资本的25%及100万。目前出现了200万实收资本被反馈的案例。
需要有实际的办公地址,200平以上,能满足公司所有员工正常办公,以及适当的办公设备。根据中基协最新改版通知,系统中需要上传机构所在写字楼图片及机构前台图片。
最好有10名以上的员工,组织架构有:总经理、投资部、风控部、市场部、人事行政部、财务部等,各1-2名员工,其中总经理,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最好是全职。
登记备案信息提交后,经多长时间办理通过
协会在收齐机构的申请材料及书面承诺函后,立即开展登记工作。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除暂缓登记情形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同时相应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二:私募基金备案查询

《基金法》明确对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不设行政许可,实施备案制,由行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私募基金备案。但,你真的了解登记备案吗?

当前,不法分子利用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不能正确区分“登记备案”与“行政许可”的区别,通过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并备案少量产品或虚报信息骗取登记备案,以此为幌子,向投资者鼓吹属于持牌金融机构,虚构项目诱骗投资者,大量募集资金后挪为己用,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

在深圳,2016年底,监管部门陆续收到对A公司的举报,涉及该公司6只产品、30余名投资人,金额合计1090万。监管核查发现A公司在基金业协会备案4只产品,但举报人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均为未备案产品。对此,监管部门立即开展深入核查,发现公司实际募集规模可能是其备案规模的80倍,立即向深圳公安部门进行了案件线索移送。A公司属于典型的“备少募多”,利用登记备案不当增信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在四川,不法分子手段更加恶劣。B公司在其管理的a私募基金3名投资者投资款未实际出资或仅部分出资的情况下,通过伪造银行缴款凭证,作为上述3名投资者足额缴纳出资的依据,上传至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骗取完成基金备案。B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动机不纯,伪造金融票据,欺骗监管部门,逃避监管,为公司借私募基金名义募集资金、挪用侵占基金财产提供便利。

在云南,C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备案一只数百万元规模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该私募机构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后,将其放大后摆放在公司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多次用于公开宣传和推介,并声称C公司是经过审批的私募基金机构。

现实中,一些动机不纯的私募机构往往通过虚报信息骗取登记备案、先备后募、备少募多等各种手段,利用投资者对“登记备案”法律属性的误解,不当增信,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极具欺骗性。

因此,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要切记:多一分学习,多一分保障,做到明规则、识风险。关于“登记备案”,你至少应该了解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管理人宣传私募机构是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批准的正规持牌金融机构,私募基金是经过审批的投资产品,属于误导投资者,莫轻信。

二是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投资者的认识偏差,宣传中将登记备案等同于行政审批,利用备案信息自我增信是对监管部门的变相“绑架”,是对投资者的严重误导。

三是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投资者要及时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所购买的私募基金的备案情况,核实信息是否准确一致。否则,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反映。 (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供)


三: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
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