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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近日,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从制度层面和操作程序上进一步规范了职称评审,这是我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职称政策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将职称评审的实施范围拓展到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明确了职称评审中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立专家库、申报审核、评审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各环节的要求,划定了职称工作规范和纪律要求。《操作规程》紧扣《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发布通知、申报职称、单位审核推荐、评委会办公室复审、论文相似度检测、学术成果盲评、面试答辩、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核准备案、发文办证等作了详细的说明,覆盖了职称评审工作的全部流程。形成了职称评审管理制度与实践操作的协调统一,提升了我区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组织评审和评委会开展评审提供了全面的制度支持,起到了职称评审工作说明书的作用。同时也总结了近三十年来职称评审工作的经验,结合新时代职称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进行了改革和调整,对以往不够明确或散布于各个文件中的政策进行归纳和明确。基层定向职称的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化离开本县(区)或调入非基层单位,所取得的定向职称失效。专业技术人员按全区统一的规定、标准或相应县域的标准、要求,重新申报同级或以下级别的职称,通过评审的发放全区统一的或相应县域有效的定向职称证书,任职资格年限连续计算。区以外来宁人员职称的确认。初、中级职称由所在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保障部门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确认;高级职称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自主评审单位由各单位自行确认;能够在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验证的职称信息,也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确认。职称转评的规定。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需转换同级别职称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在拟转换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申请同一级别的职称转评。转换系列后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时,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并延长,中级申报副高级须延长一年,副高级申报正高级须延长两年。非公有制企业范围内有效证书转换。已取得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且仍在我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须先转评同级全区统一有效的职称。对转评人员主要考核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倾斜政策。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企业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自治区(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符合正高级职称评审标准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市场业绩突出、企业效益显著和社会贡献较大的非公企业高管人员或企业家,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考试,考试合格的可参评高级经济师职称。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制定职称评审标准。机关公务员转到企事业单位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从机关调入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后,经单位考核和主管部门同意,可比照本单位同资历人员,申报评审相应层级职称。申报人所学专业与标准条件要求不一致的解决办法。可通过两年以上相应专业学习,取得相关专业学历或学位证明,可将其最高学历(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或可通过一年继续教育相应专业脱产学习,取得相关学习证明,在相应系列各层级评审要求任职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可将其最高学历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对于已取得本领域国家注册类专业资格证书、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测试的可视同符合专业要求。
职称评审工作采取分级管理、自主评审、放管结合,实行评委会核准备案制度。各地各部门和用人单位依授权组建评委会,高级评委会,区直部门(单位)、区属企业的中级评委会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各地级市中级评委会,市直部门(单位)、市属企业的初级评委会由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通过备案的组织评审单位按照规定建立评委会专家库,开展评审工作,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评委会及组评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充分发挥互联网、媒体等监督作用,加强职称诚信体系建设,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打造阳光评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力度,全面实现职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