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没有准时兑付怎么办(私募基金逾期不兑付怎么办)

jijinwang
“血本无归!”上海金山,一男子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推荐下,买了130万元的理财产品,到期取钱时,却发现理财产品变成了私募基金,无法兑付!男子找银行索赔未果,便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原来,男子曹某是该银行的VIP会员,他在涉案银行存了300万,银行工作人员发现曹某的钱一直没动后,便起了心思,突然一天,工作人员给曹某打电话,说有一个专门针对VIP客户的会议,“推介一个很好的理财产品”。
 
工作人员告诉曹某,这款产品复合收益率达到60%-70%,三年返本,七年到期返回全部收益!
 
曹某听到这么高的收益,第一反应是风险大不大,千万别收益没拿到,本金反而填进去,血本无归。至于工作人员骗他,曹某当时没有想到这点,对方毕竟是银行的工作人员,银行不会骗人。
 
工作人员回复说,这款产品的资金非常安全,很多银行员工都购买了这款产品,机会极其难得。这是发生在2012年的事情,当时理财暴雷的数量很少,曹某也没想到,会发生后续的时候。
 
随后,曹某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购买了130万元的理财产品,并在若干空白A4纸上签字,且未填写日期。
 
【@蚂蚁说法 】
 
有网友表示,曹某怎么这么傻啊,工作人员说什么,他就信什么,让他在空白A4纸上签字,他就签字,这不是任人宰割吗?
 
只能说时间、环境不一样,2012年的时候,互联网尚未展开翅膀,银行坑客户的信息,也不像现在这样,遍地都是。曹某以为他买的是理财产品,实际上,工作人员用他的130万,买了私募基金!
 
通常情况下,私募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将远远高于银行的理财产品,同时,私募基金还有一些特殊规则,比如未到期不能赎回等等。
 
曹某购买的私募基金,原本应该在2019年结算,但该私募基金将经营期限变更为20年,也就是说,营业期限延长到了2032年,兑付时间,更是遥遥无期。
 
1、法庭上,曹某表示,他原本买的是银行的理财产品,银行工作人员却擅自将其改成了私募基金,因此,银行应该承担无法兑付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前文已经说了,曹某在若干空白A4纸上签字,且未填写日期。法庭上,曹某陷入了非常尴尬的境地,他没有证据证明,银行人员十年前,给他推荐的是理财产品,而非私募基金!法律规定,曹某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司法解释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曹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他的主张,根据法律规定,他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曹某不能举证,银行工作人员将其购买的理财产品改成了私募基金,但银行工作人员,在本次推荐中,存在明显过错,曹某是否可以要求银行赔偿呢?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法庭上,银行辩解说,银行只是中间转账行,曹某通过银行柜台将款项转账给某公司,所以银行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从法律上讲,银行的辩解是无法得到支持的,但是,法院没有支持曹某的赔偿请求。
 
原因是,民事损害赔偿,采用的是填平规则,侵权人给对方造成多少损害,就需要赔偿多少,以填平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买的私募基金,尚未清算,对于清算后,曹某所持有的股权份额是盈利,还是亏损,均处于不能确定的状态。
 
法院表示,如果清算之后,曹某尚有其他损失未获清偿,可以起诉主张权利,然后根据过错程度,要求银行分担责任。
最后,曹某和银行打了两次,但一审、二审,均以败诉告终!
 
来源:蚂蚁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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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到期不兑付本息怎么办?

1、自主协商:一般来说,如果债权人预期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只是暂时出现问题,而且诉诸司法成本相对较高,同时在无增信措施条件下,司法处理并不一定带来处置上的优势,在多种权衡之下债权人倾向于选择自主协商方式。债务人可就后续的偿债安排与债权人协商达成一致,包括展期或者制定具体的债务重组方案等。

2、申请仲裁:实践中有私募债持有人采用该方式,一般而言,仲裁与诉讼方式相比时效上较快,但仲裁委收取的费用高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

3、违约求偿诉讼:在违约求偿诉讼方式下,债权人预期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已经出现恶化并有持续的趋势,但债务到期时,债务人还有一定的偿付能力,不满足资不抵债等破产申请条件,因此债权人可以对债权人提起违约求偿诉讼,要求债务人在限期内偿付本息,还可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金、损失赔偿额、逾期利息等。

4、破产诉讼:如果协商未果,债务人已经出现资不抵债情况,那债券持有人只能祭出破产诉讼的绝杀招。在破产诉讼方式下,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通常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最终进入破产程序的多为有担保的债权人,这主要是由于这类债权人在财产清偿顺序中较为靠前,有较强硬的话语权,偿付率占优势。在破产诉讼途径下,债券持有人可以申请重整或破产清算或参与债务人申请的和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