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的基金离婚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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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离婚时,一方持有的股票如何分割?
作者: 林志晖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种财产类型的纠纷日趋增多。在认定及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其中,受股票的价值的波动性影响,股票及其收益的分割变成了实务难点。
离婚诉讼中,如果股票是在婚后由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持有,尚易处理。但问题就在于: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是在婚前一方已经开立了股票账户,并且买了一些股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后是否可以对这部分股票进行分割呢?同时,对于属于共同财产的股票,离婚时如何确定归属和价值?本文作出一些探讨。(本文为笔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方婚前购买股票,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股票,那么必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进行平均分割即可。但对于婚前一方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则应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认定及处理:
(1)婚前一方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婚后一直没有任何操作,只是将该股票卖出,则该股票价格变动将视作纯市场因素导致的自然增值,离婚时该股票不管是否增值、增值多少都仍属于投资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不得主张分割。
婚前一方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婚后反复的多次进行操作,则将视作投资者在婚内通过对市场行情研判规避风险、再投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事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后的投资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例如:
李某和钟某于2007年结婚,李某婚前就持有某个股票,结婚登记时账户市值22万元,婚后李某一直关注股市行情,将该股票卖出,后又购买了其他股票,之后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股票账面市值为52万元;
钟某婚前买了某个股票,结婚登记时该账户市值16万,因股票状况不佳,钟某某婚后一直未动股票,即属于“零操作”,离婚时股票账面市值21万元。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就应分别处理如下:
李某结婚登记时账户市值22万元,离婚时账面余额为52万元,其投资收益部分30万元属李某在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钟某婚前炒股本金16万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原封未动,离婚时账面余额21万元,扣除本金后的5万元属于自然增值,本金及增值部分共计21万元仍应认定为钟某的个人财产。
离婚时股票归属和价值确定原则
我国目前发行的股票按其是否向社会公众发行分为两种:一是社会公众股;二是企业内部职工股。对于社会公众股,如果是记名的,一般应分割给在股票上记名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无记名的股票,则应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则可采取竞价方式来确定股票所有权的归属。获得股票的一方应按价值补偿给另一方。
2、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中股票分割是按双方离婚时股票价值来进行认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按数量比例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股票每天价值波动比较大,如何确定股票的价值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所以,在算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及其增值部分后,除了分割价值这一个方向之外,通常情况是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时候,对于股票市值分配确实有困难的,法院可以根据股票的数量按比例进行一个分配。
(2)以法庭辩论终结日的股票价值为准,给与对方相应补偿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离婚诉讼中分割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确定股票价值的,当事人对确定股票价值的时间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法庭辩论终结日的股票价值为准。”因此,通常情况是在双方对确定股票价值的时间点无法协商一致的时候,法院会在以法庭辩论终结日的股票价值为准,算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及其增值部分后,一般会将股票判给持有股票账户的一方,然后给予另一方相对应的补偿款。
审核:家族法律事务部黄颖主任
          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全昌春主任
审定:专业作品审核委员会罗文平主任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法院网消息 5月9日上午,舒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被告婚前购买的50000元股票收益,离婚时账面市值为57500元,扣除本金后7500属投资收益,依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购买的80000元基金,离婚时账面余额为93000元,扣除本金后13000元属于自然增值,依法认定为被告个人财产。

原告李某诉称,其与被告孙某系2017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8年5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亦未购置任何财产,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被告持有的股票和基金。

被告则辩称,同意离婚,但股票和基金均是其婚前购买,属个人财产,与原告无关,不同意分割。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法官释法,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依法可认定为自然增值,属个人财产。本案中,被告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进行了多次的买进卖出操作,付出了一定的人力劳动,离婚时的增值收益属主动增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购买的基金,从购买到离婚,一直未进行任何操作,其账面收益部分为被动增值,即属于自然增值部分,应认定为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