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代签名怎么处理?代签名的保单有效吗

jijinwang

保单代签名怎么处理呢?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要求投保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如果投保人没有身份证,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是代理人需要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并且要在代理人的陪同下到指定银行进行开户。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生诈骗行为,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如果没有这些证件,那么就无法办理保险业务。


一:医生代签名怎么处理

院方伪造患者签名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院方伪造患者签名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要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中的过错参与度进行分配。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医方伪造告知书患方签名侵犯的是患方知情选择权,如果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医方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要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中的过错参与度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20天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二:保单回执代签名

每经

有人吐槽朋友圈被微商霸屏,也有人不服了,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才是新势力,开门红、炒停售、蹭热点,丝毫不放过任何一个宣传产品的好机会。

不过,针对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在

《每日经济新闻》

对于保险业销售乱象,监管早已三令五申,朋友圈亦不是法外之地。

2019年9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向各地银保监局、银行保险机构等下发整治有关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图片

违规保险信息发“朋友圈”面临5000块处罚+警告

近期,湖北监管局连发五起处罚决定书,引入

案件一:当事人方灵于2018年8月31日在

处罚书显示,经查,当事人方灵在

案件二:当事人田晓君于2019年2月11日在朋友圈发布“一位母亲听了《百万宝贝》之后,果断给孩子投保了,她算了一笔账:每年10000,10年一共存100000,平平安安30年后拿到150000,除去本金,还有利息50000。换句话说,每年存10000,利息1666元。额外还送100万保额的大病保险,60万的轻症保险,160种疾病,赔付4次,给孩子满满的爱!为爱点赞,毕竟保100万,比挣100万容易”的信息。

处罚书显示,上述信息中,存在使用“存”“利息”等字眼宣传介绍保险产品并作收益类比、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但实际并未赠送等欺骗投保人的问题。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五千元。

案件三:当事人方毅在2017年8月20日的

处罚书显示,上述信息存在将本公司保险产品与其他公司保险产品进行片面对比欺骗投保人的问题。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二千元。

案件四:欺骗投保人。当事人周璐炜在

处罚书显示,经查,鑫丰瑞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而非银行的理财产品,当事人周璐炜发布的上述信息存在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欺骗投保人的问题。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二千元。

案件五:当事人李异凡分别在2018年1月10日、2018年3月30日

此外,当事人李异凡2018年1月17日在

处罚书显示,上述信息存在将不同保险公司保险产品进行片面对比欺骗投保人的问题、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问题。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千元。

不得自行编发未经审核的宣传信息

在包括

湖北监管局表示,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上述当事人涉嫌违法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当事人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日经济新闻》

2019年12月27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在《通知》第三部分"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的第九条规定: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

“转发语是同业之间互相借鉴来的,通讯录里积累的人多了,经常发个朋友圈广告,有可能会吸引一些客户主动来咨询。”一位代理人对《每日经济新闻》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对此表示,对于保险业销售乱象,监管早已三令五申,朋友圈亦不是法外之地,此次监管部门敲警钟,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都应重视起来。上海昱淳商务咨询公司合伙人徐昱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

图片

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乱象有哪些

《每日经济新闻》

在银保监会列举的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中,在销售方面包括:

一是以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保险产品。如将保险产品混同于储蓄、理财产品销售,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保险产品。

二是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夸大保险保障范围。如在重疾险、医疗险销售过程中,夸大赔付病种范围、口头承诺可报销因治疗疾病产生的全部住院医疗费用等。

三是隐瞒影响投保决策的内容。如隐瞒保单收益的不确定性、退保损失、保单风险及免责条款、保单缴费期限、保障期限、犹豫期等合同重要内容。又如在销售部分以“保证续保”概念进行宣传的短期健康险产品时,未向消费者主动充分说明产品存在整体调整产品费率或产品停售的可能,导致消费者忽视该内容,产生纠纷。

四是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对保险产品效果或收益做出与条款不符的承诺。为达到营销目的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以产品即将停售或费率即将调整为由进行不实宣传炒作,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

五是销售人员未培训到位,对销售产品了解不清,向消费者介绍的产品以偏概全,或错误解释保险条款。

六是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而损害其合法权益。

七是销售人员不依规操作,投保档案非投保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未经授权代填投保材料、代抄风险提示语、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单、投保提示、保单回执等单据上签字等。

每日经济新闻


三:代签名的保单有效吗

代签名的问题是不允许的,即使是亲属也不可以
代签名的保单是无效的保单,不过如果真的出现纠纷的话也会是有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
所以不用担心将来领钱的问题
这张保单应该是刚买不久吧,保险公司新契约应该都会有电话回访
接到客服回访电话的时候说不是自己签字的,公司会下发代签名问题件,会让你本人签字确认的
或者更好的方式(对你和姐姐都有利)是等到合同下来之后到公司办理下签名变更也是可以的
如果真要退保的话,尽量选择在犹豫期(你签收保单回执之日起10日内)之内退保,犹豫期之内退保没有损失,过了犹豫期之后退保的话,是要扣除很多费用的。
建议还是不要选择退保,毕竟保险是强制储蓄,让自己能够攒下一笔钱,而且还有保障,保险的功能是任何其他的工具都替代不了的。
这是严重违规的行为,即使代理人是亲属也不可以这样做的。
可以这样:可以到保险公司做一个资料补充,让孩子的父亲补签字是可以的。
这样做既保住了这份保障,又不失情亲关系对吧!
是严重违规的行为,又不失情亲关系对吧。 可以这样:可以到保险公司做一个资料补充。 这样做既保住了这份保障,让孩子的父亲补签字是可以的,即使代理人是亲属也不可以这样做的

四:代签名保单两年后有效

买保险必须要本人签字!不是本人签字属于违规!(一)代签名的法律规范根据中国保监会133号《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按照《保险法》规定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若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签字。按照《保险法》规定,需要被保险人同意主要有以下情形。1.为他人购买死亡保险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保险合同约定对于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根据标的的损失和损伤程度按照保险责任计算审核后给付的金额。额,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2.死亡保险的保单转让或质押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3.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4.为自身以外的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抚养关系、扶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第三人投保,应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二)代签名的法律效力及法律后果对于代签名法律效力的探讨,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代投保人签名。由于投保人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若投保人未在合同上签字,则涉及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权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确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因此,他人未经授权擅自代投保人签名订立保险合同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除非得到投保人的事后追认,应认定为保险合同尚未成立,既然合同未成立,自然就没有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保险实务中,虽然投保单上的签名为他人代签,但投保人如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了保险费,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视为投保人以交纳保险费的行为在事实上认可了代签名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已经成立,如保险合同符合生效要件,则该保险合同包是合法、有效的合同。2.代被保险人签名。在保险实务中,代被保险人签名有以下三种情况:(1)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2)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代被保险人签名;(3)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第三人代被保险人签名。这三种情况下的代签名,不论因何种原因发生,未经被保险人授权而擅自代签名的,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定如属于死亡保险,应认定为无效。除死亡保险外,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应认定为效力待定的保险合同,即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法律状态,是否有效取决于被保险人事后是否追认。被保险人不追认的,合同无效,同时,在追认之前,被保险人有权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撤销。因此,代被保险人签名的保险合同如被保险人事后追认,合同有效;如被保险人事后不追认,则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这些规定,保险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涉及:(1)保险费是否返还;(2)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其中,缔约过失责任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过错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三)代签名的补救措施与实务处理综上所述,不论是代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这种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在法律上都存在瑕疵,其效力是不确定或无效的,从而给保险合同的履行埋下了隐患。因此,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代签名的情况发生,若已经发生了代签名保单,应采取以下措施处理。1.办理补签名。根据法律规定,所谓被保险人同意包括事前同意及事后同意,事前同意为允许,事后同意为追认。为了避免纠纷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论是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未亲笔签名的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补签名手续,以留存书面证据。补签名实质上是对他人代签签名行为的事后追认,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2.与保险公司协商处理。如投保人、被保险人不认可所购买的保险,可依法予以撤销或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作退保处理,分清缔约过程中的过错和责任,对退保的金额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四)投保时的签名注意事项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在签名事项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无论关系多么亲密,即使是夫妻以及家人之间,也不可代签名。如前所述,代签名保单涉及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或有效的问题,对保险的效力产生着重要影响,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得不到赔付。因此,购买保险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应亲笔签名,未经授权,不要让任何人代签名,即使是夫妻以及家人之间也不可代签名。2.如确需委托他人代理签名的,应出具书面的委托授权书。授权书除写明代理签名事项外,对投保的保险公司、险种、保险金额等事项应明确载明。如投保的险种中含有死亡责任,被保险人应特别说明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多少元。3.涉及保险公司询问事项时,由于极易引起是否告知的争议,因而签名应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