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jijinwang

如何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保障职工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义务,以及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

根据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风险管理措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四十五条,工伤职工享受医疗、假牙等辅助器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等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条款如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二: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检查报告

如果是申请去做了工伤伤残鉴定,那么鉴定结果出来后,应该是单位和伤者都会有一份伤残鉴定等级通知书寄发于单位和伤者的。
工伤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员工应该向社保中心申请工伤待遇审核,并不属于医疗待遇,而是工伤待遇。如果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或者没有认定为工伤,那么社保中心都是不会给予报销的。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追偿。

三: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储备金支出,是指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调剂支出。 (2) 基金拨付的程序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纳入社会保 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基金拨付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使用 资金,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拨付资金给经办机构的过程,主要分 两个步骤:一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 月份收支计划,按月填写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金额, 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二 是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用款申请书及时进行审核, 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付给经办机构。

四:岳阳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

中共岳阳市委组织部

市委管理干部任前公示公告

为了加强对干部选拔工作的监督,提高识别和任用干部的准确程度,现对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下列39名拟任职人选(提名人选或候选人人选)进行任前公示: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文化

程度

政治面貌

现任职务

拟任职务

备注

李清刚

69.01

硕士研究生

中共党员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庭长

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邓旭旺

72.03

研究生

中共党员

岳阳楼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任市纪委信访室主任


李适时

80.10

硕士

中共党员

市委办公室秘书二科科长

任市委办公室机关党委书记


李武雄

61.05

中专

中共党员

市纪委副处级纪检员

任市委巡察组副组长


王振华

78.09

研究生

中共党员

市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

任市委巡察办副主任


罗 岚

69.10

大学

中共党员

市委宣传部原纪检组长

任市委网信办主任


王建华

70.10

研究生

中共党员

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市社会主义学院)科研处副处长

任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市社会主义学院)办公室主任


司马震宇

78.04

大学

中共党员

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市社会主义学院)机关党委组织委员兼团委书记

任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市社会主义学院)社会培训处处长


张广宇

73.06

大学

中共党员

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任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市社会主义学院)科文教研部主任


李庆国

75.10

大学

中共党员

市委统战部党外干部科科长

任市社会主义学院工作部主任


刘志强

69.06

研究生

中共党员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委主任、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机关党组成员

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提名为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候选人


李 昶

73.01

大学

中共党员

市财政局预算科科长

任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委副主任


易 万

82.05

大学

中共党员

市政府研究室综合科科长

任市政府研究室党组成员、副主任


任育平

70.11

大学

中共党员

市政府法制办依法行政监督指导科科长

任市政府法制办党组成员、副主任


吴有祥

77.03

大学

中共党员

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科科长

任市经济建设投资中心主任


王景亮

60.11

大学

中共党员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任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郝鹏军

63.01

大专

中共党员

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政委(高配副处级)

任市警官培训中心政委


毛朝晖

70.03

大学

中共党员

市审计局经责审计科科长

任市审计局党组成员 、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江玉良

63.09

大学

中共党员

市人社局财务科科长

任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主任


郭沫农

69.04

研究生

中共党员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火车站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

任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付冬蕾

68.10

大学

中共党员

市林业局林政资源法规科科长

任市林业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杨 盛

83.01

研究生

中共党员

岳阳县新墙镇党委书记

任湖南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


徐爱明

68.01

大学

中共党员

市商务粮食局市场秩序科科长

任市市场建设管理处主任


胡 玮

64.01

大学

中共党员

市委副秘书长

任任弼时纪念馆党组书记


李四军

73.05

大学

中共党员

市委宣传部政工科科长

任市电视转播台台长


陶明亮

63.08

大专

中共党员

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主任(高配副处级)

任市总工会党组成员、经济审查委员会主任


赵 婷

85.12

硕士研究生

中共党员

汨罗市大荆镇党委书记

任共青团岳阳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


任 辉

70.07

大学

中共党员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文体局局长

任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和产业发展局局长


任继艳

69.02

研究生

中共党员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助理、轩达公司董事长

任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合作局局长


范星辉

70.11

硕士

中共党员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财政金融部部长(副处)

任岳阳城陵矶综合保税区工委副书记


艾更知

70.04

大学

中共党员

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任岳阳三荷机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守基

62.08

大学

中共党员

平江县人社局原党组副书记、原局长

任平江县委党校校长


李 峰

75.01

大学

中共党员

湘阴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

提名为湘阴县副县长候选人


葛云华

65.11

大专

中共党员

湘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原主任

任湘阴县一中党委书记


陈觉民

66.08

大学

中共党员

湘阴县左宗棠中学校长、党总支书记

任湘阴县一职专校长


欧阳三华

65.05

大学

中共党员

汨罗市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党组书记、局长、龙舟办主任

任汨罗市二中党委书记


赖 毅

82.05

大学

中共党员

平江县瓮江镇党委书记

提名为云溪区副区长候选人


许义中

74.11

大学

中共党员

市信访局副调研员

任屈原管理区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余 宏

67.11

大学

中共党员

湘阴县公安局政委(高配副处级)

任屈原管理区管委会副主任(公安局局长)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反映和举报拟任职人选(提名人选或候选人人选)思想作风、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举报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举报或到受理举报单位当面举报。为便于了解情况,请举报人签署或告知本人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所举报的问题,必须真实、准确,内容尽量具体详细,并尽可能提供有关调查核实线索。严禁借机造谣中伤,串联诬告。举报人将受到严格的保护。

受理举报时间:2017年9月14日至9月20日

受理举报单位:岳阳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举报中心

专用举报电话:0730-12380

中共岳阳市委组织部

201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