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服务产品?什么是服务产品的无形性?对金融营销而言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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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服务产品?简单来说,就是用户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享受的是一种服务。这种服务的特点是:不仅包含了商品,还包含了相关的附加服务务。如果把这种服务比作一个人,那么,这个人就是“网购者”。那么,什么是“网购者”呢?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购买的人。换句话说,互联网是一个平台,而不是一个中介机构。所以,我们可以理解为,网购者是通过互联网进行购买的人。


一:什么是服务产品的核心

物业服务产品的核心是一般劳动力或者特殊劳动力,是业主因物权的派生向物业服务人履行金钱支付义务。依此推定业主需要高档产品(服务),就需另行支付约定的金钱义务(特约服务)。这种服务的第一要件是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从而让物业的使用价值完美发挥,物权人和关联人尽情享受的过程。达到物业的长久保值或者增值。

二:什么是服务产品评价的经验特征

5 落实合同、服务条款、法律条款
基础软件服务是一种把管理软件和实施服务一体化打包的软件服务模式,它包括提供成熟的软件产品、优质的实施培训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后期持续提升服务的项目等的综合。你可以作为参考。

三:什么是服务产品最基本的特点

“480块钱的乐队演出票,不能退,结果临时有事去不了,演出快开始了也转卖不出去,最后就砸在手里了。”金女士对国是直通车表示,自己不止一次遇到这种情况,但买票时并没有在意是否能退。“感觉电影票、演出票不能退是默认的,也没有想过,去不了可以把钱要回来。”

很多人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电影、演唱会票不可退的规定,似乎已成为行业潜规则。

这是否合理?消费者遇到这类情况该怎么办?

“霸王条款”到底是啥?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莎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所谓“霸王条款”是指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电影票演出票不可退,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属于‘霸王条款’。”

在多个网络购票平台上,国是直通车发现有的电影、演出票标注“可退可改”,也有的明确提示“不支持退”,并表示:票品为有价证券,非普通商品,其背后承载的文化服务具有时效性,稀缺性等特征,不支持退换。

购票平台截图

对于购票平台制定的“不支持退”的格式条款,常莎认为,此类条款限制、排除了消费者申请退款的权利,减轻了票务企业的责任,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该格式条款无效。

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子航对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表示,话剧、音乐剧等票品为“有价证券”这一说法本身就站不住脚。“像股票这样常规的有价证券,假如我持有某只股票,该公司市值1亿,我持有1%的股份,我就占100万。这属于有价证券,代表我拥有一定财产。但假如我购买了一张价值888元的话剧票,并不代表我在这个话剧中占有多少股份,更不代表这个话剧赚了钱要分我多少。”

电影、演出票为何会被默认不可退?

对于部分消费者产生的“默认电影、演出票就是不可退”的心理,在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浩看来,产生这种现象一方面是由于消费者对这类事件维权意识较薄弱,另一方面是由于售票平台在售票时提出了“不支持退”等此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限制条款,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这是一个合法条款。

对此,常莎建议,演出票目前已经基本实现了实名购买,应当按照距离开演的时间长短,设置退票阶梯费率,建立合理的退改规则。“这样可以避免消费者因预购票不确定是否能够实际到场的矛盾,又使得演出方和销售平台能够适度控制经营风险。监管部门应当落实监管职责,规范行业规则,督促相关行业企业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不给退票怎么办?

有时一张电影票50块钱,影院说不能退,有的消费者确实会选择吃“哑巴亏”。

张子航认为,恰恰因为消费者觉得单张电影票的利益太小,而维权成本太大,所以才导致部分经营者肆无忌惮。“所以有时消费者站出来维权,不光是为自己一张票的利益,也是为了整个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具体该如何维权?常莎给出以下三种解决措施:

消费者可以先与影院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由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对影院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消费者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由消协出面协调解决。

消费者还可以主动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影院免除、减轻己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但由于诉讼费时费力,常莎建议,相对而言,协商解决或由消协出面协商是较为经济的途径。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在2018年发布了《关于电影票“退改签”规定的通知》,常莎表示,这只是行业自治性规定,没有强制效力。“电影、演出票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当加强监督管理,落实相关规则,为售票平台、影院、演出机构规范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提供权威、公平、可操作的指引。”

还有哪些“霸王条款”?

除了电影票“不支持退”,在日常生活中还存在许多常见的“霸王条款”,常莎举例:

消费活动的宣传,会出现“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保留最终修改权”的字样。这属于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

储值型消费卡规定有效期,并规定“卡内金额过期作废”。属于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网购过程中,商家要求退换货“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要收取一定费用。这属于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还有商家在促销时,针对特价、促销、打折商品标注“不退不换”。属于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商品、服务的保证责任。

商超储物、停车时会见到“如有遗失概不负责”“盗损责任自负”等。属于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