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客体是什么?主体和客体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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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客体是什么?是财产,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是什么?是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如果是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这些问题都是需要明确确的。在此基础上,我们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比如,我们可以选择一些意外险,这样就可以避免我们在发生意外时时无钱治疗的尴尬局面。


一: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什么意思

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客体为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内容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保险合同又称为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在保险合同下,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的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履行给付义务。

 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保险合同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1)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3)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当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争议双方依照仲裁协议,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保险合同的特性

与一般合同相比,保险合同又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因此,它有着自己的特点:

1) 双务性

合同有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之分,单务合同是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发生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等都属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在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我们说的保险合同的双务性在于,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但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双务合同又有不同,后者规定双方应同时对等给付,而不能说是一方要求他方先行给付,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房付款以后,卖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给付标的物,而不附有其他任何条件。

而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但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 射幸性

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特点,也就是碰运气、赶机会的意思,也就是保险合同具有机会性特点,所谓射幸性特点是指,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在合同的 有效期内,假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 保险费,反之,如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付出了保费而没有得到任何货币补偿,保险人的情况则与之相反。

保险合同射幸性的特点来自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是就各个保险合同而言的,如果从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来看,保险费与赔偿金额的关系以精确的数理计算为基础,原则上收入与支出保持平衡,因此,从总体上来看,保险合同不存在射幸性的问题。

3) 补偿性

所谓补偿性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这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的。保险的一个最主要的目的是让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而不是改善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这样做既是为了保险人,也是为了整个社会。如果不这样做,被保险人就可能会通过保险获利,甚至还会故意犯罪。

4) 条件性

是指只有当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反是。

5) 附和性

附和合同即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但是也存在某些特殊险种的合同需要双方协商的办法来签订。

6) 个人性

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由于个人的秉性、行为等将极大影响到风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因此,保险人在审核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必须根据各个不同的投保人的条件以及投保财产的状况来决定是接受,还是拒绝,或是有条件地接收其投保。

Ref: 《保险学》 孙祁祥著


二:保险营销的客体是什么

客体既包括客观存在并可以主观感知的事物(具体的如树木、房屋,抽象的如物价、自由),也包括思维开拓的事物(如神话人物)(来自《GB/T15237.12000术语工作词汇第1部分:理论与应用》3.1.1客体)

三:保险市场的客体是什么

你好,保险利益的载体是保险标的。保险标的主要的保险对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另一类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即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哪些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等。因为,不同的人保险标的能体现不同的保险利益。而且,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保险保障 ,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也是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所以,在保险合同中,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保险标的则是保险利益的载体。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四:保险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在一般合同中成为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二)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个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即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哪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共同的指向。保险合同客体在一般合同中称标的,即成果物、行为、智力等。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保险合同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投保人必须凭借保险利益投保,而保险人必须凭借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才可以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和赔偿依据。其次,保险合同不能保障保险标的不受损失,而只能是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不变。再次,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保险利益消失,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客体,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如果缺少了这一要素,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由于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其财产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因素人寿保险合同的合同三部分组成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中国人寿保险合同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寿险是指他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直接和间接的关系,包括各方关系,帮助人们。当事人订立合同,主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有其结论和人寿保险合同的员工绩效有直接的关系;有之间的经济利益和人身保险合同之间人际关系的关系,虽然不一定直接参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并帮助人们谁是双方签订履行合同的合同,并在相关的保寿险合同事项的援助。
中国缔约方,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中国关系的人,包括被保险人与受益人
中国帮助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中国第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对象
中国人身保险合同不是保险标的的对象,但货物保险的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
中国第三人寿保险合同主体内容
中国人寿保险合同和人寿保险合同的内容,对象,是一种合同关系的一个基本要素。对于合同内容人寿保险,有两个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内容人寿保险合同是指提及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所有项目,包括合同当事人,人,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和关系合同和保险等金额的主题;寿险合同的狭义仅指人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承认。

五:互联网保险的市场客体是什么

保险市场的主体是保险合同所涉及权利义务的合同双方,包括当事人,如:保险人、投保人,关系人,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客体是指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即保险经济保障。保险经济保障是一种特殊的、无形的商品,是对保险消费者的承诺,且承诺只能在约定的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才能履行,不像一般商品可以实质地感受其价值和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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