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数怎么算?工伤保险费用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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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数怎么算?哪些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起来看看吧!”近日,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工伤保险基数算零头吗

如果你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是0.5%,基数为2400,单位应为你缴费的工伤保险费就是2400*0.5%。但一般情况下,社保经办机构是不按本人工资的,是按你单位月职工工资总额来算的。即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0.5%。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06 )gb/t 16180-2006
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据估计是九级,具体以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意思就是你单位的工伤缴费系数是0.5%,缴费基数是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
发生工伤事故的补偿金是以受伤职工的缴费工资计算的。

二:吉安工伤保险基数怎么算的

工伤保险的基数是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1、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总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2、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3、单位缴费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三:工伤保险费用怎么算

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发生工伤事故,赔偿金由工伤保险基金项下支付。

被认定为工伤以后,所有的治疗费用、确需陪护的陪护费用、送医治疗的交通费用、务工费用以及停工治疗期的工伤补贴,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发生工伤造成身残的,根据所认定的生产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项下支付本人工资(发生工伤时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中7级为13个月,8级为11个月,9级为9个月,10级为7个月。


四:企业工伤保险怎么算

转自:湖南高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单位给你交工伤保险了吗?

你的工伤保险是按多少钱的标准交的?

很多人认为工伤保险离自己很遥远,

殊不知一旦出事,

将直接关系到自己能够得到的赔偿金额。

日前,

湖南娄底双峰县人民法院就调解了

一起因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减半,受伤后少赔6万元?

2019年5月,原告贺某进入被告湖南某机械公司工作。2020年8月,贺某在车间操作时受伤,伤情经工伤鉴定为七级伤残。

2021年12月,双峰县工伤保险局按湖南某机械公司为贺某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标准3172元/月向原告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贺某认为其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但公司仅以3172元/月的标准参保,直接导致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经仲裁程序无果,遂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湖南某机械公司支付其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63136元。

未按实际工资水平申报,用人单位补足赔偿差额

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湖南某机械公司虽然为贺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但未按照其实际工资水平申报。经查,贺某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286元,被告是以3172元/月的标准缴纳,擅自降低缴费基数,使得贺某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其应得数额。

即便用人单位在工伤发生后补足缴费基数,工伤保险基金仍会以工伤发生时而非补足后的缴费基数计算贺某的伤残补助金,因被告湖南某机械公司未按照实际工资申报给贺某造成的工伤待遇损失已无法通过行政途径补救。

经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由被告湖南某机械公司支付原告贺某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共计38000元。

公司不按实际工资为员工缴纳社保属违法行为,也是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相抵触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本案被告降低社保缴费基数致劳动者未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官郑重提醒,用人单位在给职工缴纳社保时,千万不要贪图一时的人力成本而降低缴费基数。

工伤待遇有哪些?

计算标准怎么定?

(一)

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

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

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24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5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0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36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30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5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0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