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本基金怎么赔钱(保本基金怎么选)

jijinwang
上海浦东,金先生在银行存了300万元,约定了保本利息是6%,18个月之后金先生取款,可是回款却只有210多万元,不但利息没有了,本金也损失了近90万元,金先生不能接受,于是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金先生表示,当时银行工作人员向自己承诺,称保本利息是6%,高的时候是20%,不但收益高,而且安全性也高,在银行工作人员的介绍下,就将300万元购买了这款基金产品,可是一年半后回款却发现只有210多万元。
金先生认为,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熟悉金融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在经营过程中理应依法依规经营,在明知原告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购买的理财产品一直都是保本型,却在推荐时无视原告的风险承受能力低的实际情况,推介了高风险理财产品,虚假承诺保本保收益,诱导原告购买。
因此,被告在销售过程中,违反规定,未尽适当性义务,未给原告进行投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未审查原告是否合格投资者的有关文件,未依法向原告揭示产品风险,因此被告应予以赔偿。
对此银行却不同意金先生的诉求,银行给出了以下几点理由。
1、原告购买涉案产品与风险等级及风险承受能力匹配。被告在原告购买涉案产品前对其进行了“个人风险评估测试”,风险等级为“进取型”,可以购买涉案高风险等级产品。
2、原告购买的案涉产品是高风险等级的非保本产品,被告从未向原告承诺“保底收益6%”。涉案产品本身投向是高风险股票市场,被告在销售过程中,通过书面和口头方式充分揭示代销产品的风险,明确告知原告涉案产品非保本、风险等级高,存在亏损的可能。
3、原告财务状况极好,长期持有大量金融资产,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即使被告存在适当性义务的瑕疵,也不会影响原告作出自主决定。
4、原告损失是因股票市场风险导致,与被告代销涉案产品无因果关系。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金先生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总结三个问题。
首先,关于风险评估的问题?在《业务受理单》的客户确认栏还明确载明:本人通过自主填写投资风险评估问卷,对本人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有所了解,并已认真阅读及核对本次评估结果”,原告均予以亲笔签名。
第二,被告是否尽到了适当的义务?
双方的涉案资管合同明确约定,本资产管理计划不设业绩比较基准,管理人就产品增值部分超过6%的20%收取业绩报酬。
但《产品介绍》却在“基准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一栏列明“收益6%以上20%业绩报酬”,足以误导投资者对涉案产品存有一定的收益预期,虽然不构成保本收益的误导,但也将影响投资者的决定。
据此,被告未尽到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投资经验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投资者的专业化程度,原告并无证券、基金、投资行业等相关从业经历,其之前购买产品的投资经验并不足以使其充分了解本案产品的相关风险,不能据此免除被告适当性义务。
最终判决双方各自的过错责任程度和市场风险,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本金损失的70%即601,891.41元。
据此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并不是说客户有足够的投资经验,就可以免除银行的法律责任了,只要是银行没有尽到适当的提醒、告知义务,仍然需要对客户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上海浦东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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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退休的胡女士带着公公的遗产和老公提取出来的公积金到银行存款,银行经理大力推荐了某基金公司的一款投资期限12个月,年收益率11.5%的产品,胡女士主张当时说是一款保本的产品。

在银行经理的帮助下,胡女士与该基金公司签订了《合伙协议》《入伙协议》《合伙人会议决议》,约定胡女士是新成立的某私募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协议里既约定了基金公司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有一定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也约定了胡女士的投资期限、年收益率、支付预期收益方式等内容。随后,胡女士向基金公司转款了170万元。

在12个月的期间里,基金公司曾以还款的名义向胡女士支付了部分款项,后由于基金所投项目无法还款,基金公司无法向胡女士继续支付款项。胡女士认为自己的退休工资只有2500元,难以接受巨额资产受损的结果,遂将基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偿付本金及利息;基金公司则认为,双方是投资合伙关系,胡女士系投资私募基金,应当风险自负。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形成了名为合伙实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支持了胡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基金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该基金公司未对胡女士进行合格投资者审查,也没有将胡女士登记为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从协议内容表述来看,胡女士有理由相信,到期后其本金会得到保障。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虽具有合伙关系的外观,但其实质上更为显著地体现为借贷关系中还本付息的法律特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01

高额回报有风险,购买之前擦亮眼

作为金融投资者,要主动提高投资风险意识,提升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投资辨别能力。不能人云亦云,特别对于承诺高额收益的项目要提高警惕,仔细审查项目的条款和风险。不要被高利率迷惑,切勿相信只赚不赔的买卖,避免陷入金融风险。投资时更要量力而为,不可超出自身能力进行风险投资,也尽量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02

投资运作要合规,风控不严定吃亏

作为金融投资机构,进行投资运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各项规范性文件合规运作。特别是对合格投资者的审查,要按照规定履行项目备案、工商登记等手续和要求,避免不合格投资者进入项目承担过重风险。同时,要确保和投资者签订的文本内容表意准确,切不可为了追求项目资金在表述上打擦边球,误导投资者,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供稿:北京三中院

文字:郑吉喆

编辑:赵美兰 姚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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