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顺基金合伙人,洪泰基金有多少合伙人

jijinwang

国顺基金合伙人王永利表示,从目前来看,中国经济增长动力依然强劲,但是在一些领域已经出现了结构性问题,比如产能过剩、环境污染等。这些问题不纯依靠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解决,必须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有效配置,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他认为,未来中国经济的发展方向应该是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由行政管理向市场管理转变,由粗放式增长向集约式增长转变。


一:国实基金的合伙人简介

站在投资人的角度,你想下投资人最想听和最感兴趣的话题是什么,收益+安全+高效,你围绕这些说开场白,投资的目的为主展开开场白,底稿我就提供不了你了。你结合你公司的情况自己说。要让大家投资你的公司有信心、敢投,这就是达到效果和目的了。

二:红杉资本中国基金合伙人

SequoiaCapital (红杉资本)参与红杉资本中国基金的运作,单不是独资,还有合伙人德丰杰全球基金原董事张帆和携程网原总裁兼CFO沈南鹏。 关于独立问题,红杉投资的公司都是独立的,但是红杉是股东,属于风险投资类。 红杉资本创始于1972年,是全球最大的VC,曾投资了苹果电脑、思科、甲骨文、雅虎和Google、Paypal,红杉投资的公司总市值超过纳斯达克市场总价值的10%。因美国高科技企业多集中在加州,该公司曾宣称投资从不超过硅谷40英里半径。 目前红杉资本共管理18只基金,超过40亿

三: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导言:GP与管理人“分离”,亦即合伙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不同时担任基金之普通合伙人(GP)。那么,在这种基金模式下,草拟、审核和签署基金合伙协议(LPA)时,以及个别投资人要求私下签署单边协议/附属协议(“Side Letter”)时,需要

01 LPA及Side Letter的签约主体问题

在GP与管理人分离的情况下,LPA的签约主体是否应当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的LPA,天然具备私募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的双重属性。一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对于一家合伙企业而言,LPA系由全体合伙人之间签署,而不应包括外部第三方主体,故从该角度而言管理人似乎不应作为LPA的签约方。但一方面,若LPA仅在基金的投资人(GP、LP)之间签署,该协议还能称之为“基金合同”吗?而根据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合伙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该指引制定有限合伙协议”。既然管理人是私募基金募集方,LPA的文本也由其制定,且协议中涉及大量的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条款,那么由管理人签署该协议似乎也是合理且必要的。

据笔者了解,有些管理人可能会在LPA附上其自身的签署页,但是在协议正文则仍然会约定该协议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并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而还有些管理人则仅根据中基协要求在协议首页的声明与承诺末尾处盖公章。但不管如何,笔者认为,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作为实际的签约主体,理论上LPA不直接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但若管理人在该协议上加盖了公章,也应视为其认可并同意受该协议条款之约束。当然,上述实操安排,在司法实践中又是否会带来问题和挑战(诸如LP能否直接依据LPA向基金管理人索赔)?值得进一步探讨。

而在Side Letter的签署方面,LP可以要求GP与管理人同时作为签约对象。同时,建议在Side Letter中明确,管理人应遵守基金合伙协议之约定,否则LP有权直接主张该管理人之违约责任。

02 GP与管理人责任承担方式问题

基于GP与管理人的关联关系和利益的一致性,站在投资人角度,建议要求GP与管理人向投资人承担共同连带的责任。LPA涉及投资限制、关联交易、利益冲突及损失赔偿等条款时,建议约定由GP与管理人同时作为相关承诺的作出主体。

在Side Letter中,约定连带的责任承担方式将更有利于投资人的利益保障。但建议尽量避免约定由GP或管理人其中一方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因为这又涉及到担保期限、担保类型、担保效力等诸多问题。

03 委托管理协议的相关问题

GP与管理人分离时,实操中通常需要由基金合伙企业与管理人另行签署一份《委托管理协议》。有些合伙协议版本,甚至约定授权GP单独与管理人签署《委托管理协议》,但笔者认为,由于通常是基金合伙企业直接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因此合伙企业应至少作为《委托管理协议》的签约方之一。

但建议在LPA中明确,该等《委托管理协议》(及其任何修订、补充协议)应当符合LPA之约定;同时,基于《委托管理协议》的签署主体通常不涉及投资人,就投资人的角度而言,建议在LPA中约定该等协议应经过合伙人会议审议同意。

此外,由于《委托管理协议》通常不会安排LP参与签署,这也意味着LP无法直接依据《委托管理协议》主张管理人失职等违约责任。因此,若LP与管理人及GP签有Side Letter,可以在该文件中同时明确,若管理人违反《委托管理协议》,LP亦有权直接主张该管理人之违约责任。

04 GP的出资问题

在GP与管理人分离的情况下,GP亦视为基金投资人,LPA中应避免仅约定LP的出资义务、逾期出资责任,以及避免仅约定向LP发送缴款通知之事宜(建议约定由管理人向GP发送缴款通知)。

此外,由于GP无法豁免合格投资人的条件,因此其认缴出资金额需要不低于100万元。

但需要尤为注意的是,若GP的认缴出资金额仅为100万元,则不可约定GP与其他LP同比例分期缴款,而应在首轮出资时一次性完成实缴出资100万元,以满足中基协的监管合规要求。

05 GP或管理人的更换问题

更换GP方面,建议明确:新GP应当满足合格投资人条件;其次,应当明确新GP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以满足中基协的要求。

更换管理人方面,建议明确:新的管理人不仅应当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还应属于GP的关联方,以满足中基协的合规要求。更重要的是,站在投资人角度(尤其对于国有投资人而言),更换管理人之事项不得为GP单方决定的范围,而应取得全体合伙人或多数合伙人同意。

06 GP与管理人的权责界限问题

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不得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责任转委托。

虽然GP与管理人分离时,两者互为关联方,但始终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由于GP通常未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建议LPA中尽量避免约定GP对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的管理和控制拥有排他性的权力;也应避免出现由GP代为履行管理人相关职责的条款,以免被认定涉嫌非法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或者涉嫌管理人职责的转委托。具体而言,例如:

-- 仅约定GP不得在冷静期联系LP;或者仅约定由GP回访LP;

-- 仅约定由GP负责基金“后续募集”;

-- 仅约定GP负责组建核心投资团队;

-- 仅约定由GP组建投委会并委派委员,或者由GP享有多数席位;

-- 仅约定由GP负责项目投后管理;

-- 仅约定由GP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 其他。

在条款处理上,笔者建议,针对在私募监管层面仅可由管理人负责的事务,应当仅约定由管理人执行,例如“后续募集”;对于《合伙企业法》授予执行事务合伙人职权且不必要由管理人参与的事务,可约定仅由GP负责执行,例如合伙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和主持;对于监管层面未明确限制的事项,或者GP和管理人均有职责范围的事务,则可以约定由GP和管理人共同执行,例如向LP发送缴款通知、信息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07 LP份额转让、入伙退伙等的审批问题

针对LP的份额转让申请,市场上常见约定由GP单方审批。

但LP的份额转让事宜不仅涉及基金投资者出资能力变化的问题,而且可能涉及引入新投资者的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依照相关监管要求需要对新的投资人进行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审核以及其他必要程序。因此,管理人与GP分离时,建议LPA中约定LP拟转让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时,应向GP及管理人(而非仅GP)提交有效申请。

针对入伙、退伙等事宜,同样不仅涉及到《合伙企业法》的问题,也涉及到私募监管问题,建议约定应当同时取得GP与管理人的同意。

08 陈述与保证的问题

在GP与管理人分离的情况下,除LP外,GP也应当在LPA中保证其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及基金业协会规则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存在影响合伙企业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情形。

09 解散清算的情形问题

在GP与管理人分离的情况下,建议增加基金合伙企业可约定解散清算之情形,即出现应更换管理人之情形,但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或选出其他适格机构作为合伙企业新的管理人。

10 结语

涉及GP与管理人分离时,属于非常特殊的一类基金架构;在基金合伙协议、Side Letter以及委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法律合同文件中,可能会涉及法规竞合、行业实操及司法层面等诸多问题,本文试抛砖引玉,并将持续研究和

声明:本文不构成任何正式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任何问题均需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分析。若有与本文内容相关之疑问、建议或合作需求者,可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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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洪泰基金合伙人名单

俞敏洪,1962年9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夏港街道,新东方教育集团创始人,英语教学与管理专家。担任新东方教育集团董事长、洪泰基金联合创始人、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委员等职。
1980年考入北京大学西语系,本科毕业后留校任教;1991年从北大辞职,1993年创办北京新东方学校,2006年带领新东方在美国纽约证交所上市,2009年获得CCTV年度经济人物,2012年获得中国最具影响力的50位商界领袖。
2014年11月26日,携手华泰联合证券前董事长盛希泰共同创立洪泰基金。2015年5月,客串出演大型历史揭秘电影《旋风九日》。2017年12月10日,当选为民主同盟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2018年10月24日,入选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改革开放40年百名杰出民营企业家名单》。
1962年,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夏港街道葫桥村的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里,父亲是一名木匠,母亲则是当地生产队的妇女队长。俞敏洪还有一个姐姐,是一名赤脚医生。
1976年,俞敏洪初中毕业,毕业后并没有上高中,而是回农村去了。因为当时政策是贫下中农的子女一家只能有一个人上高中。俞敏洪的姐姐是高中毕业。
1978年,初中毕业于江阴市夏港中学,同年,参加高考落榜。
1979年,第二次参加高考再次落榜,之后俞敏洪上高考补习班,并报考北京大学。
1980年,第三次参加高考,顺利考入北京大学西语系,这次高考的英语成绩是93分。
1982年,俞敏洪患上肺结核,休学一年。
1985年,正式于北京大学毕业,之后留校任教。
1988年,俞敏洪计划出国,同年参加托福考试考了663分。
1989年,由于美国开始对中国紧缩留学政策,留学生的人数大幅减少。环境变化之后,为了**,俞敏洪约王强等同学在校外办班开始赚课时费。
1990年,北京大学对俞敏洪的创收行为很不满,给予了处分,在列举处分理由中,其中之一是,打着北大的名义私自办学,影响了教学次序。
1978年,俞敏洪参加高考落榜,英语成绩只有33分。俞敏洪的母亲不甘心,在获悉当地一所初中缺乏英语教师之后,硬是找上门去让俞敏洪担任了初中的英语代课教师,用意是既能获得一些收入,还可以复习备考。
1979年,第二次参加高考再次落榜,这次英语考了55分。两次落榜之后,俞敏洪决定放弃。但是俞敏洪的母亲听说县政府正在办一个高考补习班,四处找关系让俞敏洪上这个补习班。俞敏洪本来的目标是考取江苏当地师范学院的专科,但是高考补习期间成绩直线上升,所以报了北京大学。
1993年11月,俞敏洪选择弃教从商,创建了新东方学校,在34个城市建立了英语学校和其它学习中心。俞敏洪之所以创办新东方,是由于他没能获得美国大学的奖学金。为了筹到足够的钱让自己去美国留学,俞敏洪干起了业余语言家教,同时还在北京大学教授英语。最终,他放弃了这种两班倒的工作方式,俞敏洪意识到,要花5年多才能筹到去美国的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