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

jijinwang

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是中国最早成立的专业股权投资机构之一。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管理资产规模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在2016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年会上,红杉资本中国基金创始及执行合伙人沈南鹏表示,中国的创业者需要一个好的平台,这个平台可以让他他们有机会接触到优秀的人才,同时也可以让他们的项目快速成长。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不是很难的。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腾讯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 从投资方式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众创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空间出售持股获利
既然是基础知识了就很容易了,都有例题和书本,认真看一遍就可以了,高分不可以,但是通过还是没有问题的。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2022年6月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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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名称

《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

《备案

解读

第七条第三款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第(一)条

1. 针对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首次明确要求需包含“基金”、“投资”、“资产管理”、“资本管理”中的一项或多项。

2. 针对契约型基金的命名要求与《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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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限

《备案须知(2019)》

《备案

解读

(十七)【约定存续期】

私募投资基金应当约定明确的存续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约定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鼓励管理人设立存续期在7年及以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第(一)条

1. 进一步明确规定存续期的定义为投资期+退出期,不包括延长期。

2. 新规直接否定了部分机构为规避5年期限要求,而采取的存续期包括延长期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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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范围

《备案须知(2019)》

《备案

解读

(二十一)【明示基金信息】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示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方式、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费率安排、核心投资人员或团队、估值定价依据等信息。

第(三)条第1项

进一步明确规定,应在基金合同中对于投资范围作出具体描述,如主要投资行业、投资地域、投资阶段、投资集中度等。

2. 实务中,应避免基金合同对于投资范围的约定过于模糊,减少备案障碍。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备案

解读

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 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 1 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二)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 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私募基金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借款或者担保到期 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 募基金实缴金额的 2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第2项

1.针对基金投资范围,新增3项禁止投资范围:(1)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的产品;(2)首发企业股票(战略配售和港股基石投资除外);(3)上市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2. 区分创投基金和股权基金的不同投资范围,进一步明确基础设施、房地产、上市公司可转债和可交债不属于创投基金的投资范围,且创投基金如嵌套股权基金投资亦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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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运作

《备案须知(2019)》

《备案

解读

第(十一)条【封闭运作】

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1)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2)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3)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4)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5)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第(三)条第1项

不满足扩募要求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进一步明确,针对根据《备案须知(2019)》不满足开放式运作5项目要求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不能设置增加认缴等与后续扩募相关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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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安排

原法规

《备案

解读

第(五)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分级安排主要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的,

1.首次明确规定结构化基金杠杆倍数及“同亏同盈”的要求。结构化基金杠杆倍数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即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同亏同盈”的要求针对主要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的私募股权基金,并明确优先与劣后的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3:7,即向证券类私募资管产品的要求看齐。

2. 对于并非主要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的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结构化设置并无“同亏同盈”的要求,常见的“先优先,后劣后”的分配方式仍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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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

原法规

《备案

解读

第(六)条

关于双GP模式下,非基金管理人GP能否收取费用一直是实务热点问题。《备案要点》进一步明确只有基金管理人才能收取管理费。非基金管理人GP、LP、投资者都不得通过基金合同约定收取或变相收取基金的管理费。对于非基金管理人GP收取执行事务合伙人报酬是否将被认定属于变相收取管理费,尚待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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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分离

《申请材料清单》

《备案

解读

第17条

1 本基金管理人应与普通合伙人存在关联关系。

2. 关联关系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同时,如普通合伙人系由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情形,同样认定存在关联关系。

第(七)条

1.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分离时,

1. 首次明确规定,当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时,该等自然人应由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担任。

2.除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外,该等自然人是否仍可按照《申请材料清单》第17条由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担任,尚待进一步观察。

3. 首次明确规定,管理人不得将受托管理职责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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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

《备案须知(2019)》

《备案

解读

第(六)条【穿透核查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投资者为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七)条

首次明确规定,投资者为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的,需穿透后核查各层级投资者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同一投资者在不同层级均存在的,每一层级均需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

《申请材料清单》

《备案

解读

第14条

1.管理人员工证明文件应为所有跟投员工和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管理人注册地社保局出具的社保证明。

2.如员工社保由第三方机构代缴的,应上传员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和管理人与代缴方签署的人事委托合同,同时代缴方应为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资质的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涉及员工跟投且金额低于 100 万元的,

1. 进一步明确规定,兼职高管作为员工跟投基金时,除劳动合同外还需上传近6个月工资流水。

2. 进一步明确规定,员工跟投平台的实缴金额不能低于100万元。

《申请材料清单》

《备案

解读

第19条

1.出资能力证明应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证明或未来收入证明等文件,且满足金融资产的预计变现价值与预计未来收入的总和可覆盖投资者对基金的累计实缴出资。

2.自然人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金融资产、投资类不动产/特殊动产、公司股权等非金融资产和一定时期内的薪资收入流水、分红流水、投资收益流水及其完税证明等文件。

3.机构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最近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

第(七)条

首次明确规定,投资者在多只基金出资的,出资能力合并计算,且出资能力证明文件需满足金融资产的预计变现价值与预计未来收入的总和可覆盖投资者对基金的累计实缴出资。

原法规

《备案

解读

第(七)条

普通合伙人如为已登记管理人的,

首次明确规定,私募证券管理人或其他类管理人不得通过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方式管理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从而变相突破专业化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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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揭示书

《申请材料清单》

《备案

解读

第7条

风险揭示书应在“特殊风险揭示”部分详细、明确、充分揭示募集机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等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

第(十二)条

2.基金若涉及以下情况,

针对风险揭示书中的特殊风险揭示内容,新增2项风险揭示内容:(1)主要投向境外投资标的;(2)未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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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完毕备案

原法规

《备案

解读

第(十二)条

1.如未备案前首轮实缴资金无法到达基金财产账户,

2.管理人在基金募集完毕 20 个工作日后提交备案申请的,

1. 首次明确规定,如未备案前首轮实缴资金无法到达基金财产账户(一般针对无托管基金),募集完成日为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募集账户的银行回单日期。

2. 首次明确规定,基金募集完毕 20 个工作日内未备案的基金,在提供原因说明、历年审计报告、资金流水、标的确权信息等材料的前提下,可申请备案。

3. 首次明确规定,对于实践中“先设壳、再备案“的基金,如原壳成立日早于基金成立日 6 个月以上的,需提交历史沿革说明、历次合伙人/股东变更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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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无在管基金的经营异常机构

《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备案

解读

第一条及第二条

本通知所指经营异常机构,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五)除第(四)类情形外,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五是针对第(五)类经营异常机构,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时,应完成新设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其中,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后申请备案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应当托管,且需在AMBERS系统同时上传托管人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底稿或托管人出具的已按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完成尽职调查的书面说明文件(托管人相关尽职调查审核要点详见附件2)。此外,该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中应明确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超过12个月无在管私募基金的相关运营情况说明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针对符合此类情形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置3个月过渡期,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3个月内仍未按照上述要求完成新设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十九)条

一年无在管基金的经营异常机构针对《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五)类经营异常机构(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 12 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1. 针对《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五)类经营异常机构(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 12 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进一步明确规定,新备案基金要求实缴规模1000万元以上。2. 首次明确规定,对于上述第(五)类经营异常机构新基金备案时,将根据基金管理人过往是否存在“保壳”历史行为、是否以重大变更承接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存续基金,变相豁免新设私募基金备案要求,是否有黑中介参与,作为基金发行真实性判断的考量因素。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

我在歌斐资产公众号了解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以下六个特点。
一、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下协商形式进行,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披露交易细节。
二、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反映在投资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转让优先股,以及可转债的工具形式。PE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
三、一般投资于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业,绝少投资已公开发行公司,不会涉及到要约收购义务。
四、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
五、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六、PE投资机构居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弊端。
七、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有上市(IPO)、售出(TRADESALE)、兼并收购(M&A)、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