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报告超过一页怎么合计

jijinwang
基金投资日记:
你们这段时间都怀疑但斌的眼光,其实投资最重要的是安全。支持但斌,争取周末把他的《时间的玫瑰》再看一遍。
已经看到这一页了,没事多学习。
关注我,一起成长,一起聊基金。

1、在签署term sheet时,创业者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创业公司进行融资早已经不是新闻。成为新闻的永远是创业公司和投资人之间的龃龉。发生龃龉的原因千千万万,但是大部分来自于双方签署的融资文件。因此为了降低未来发生龃龉的可能性,创业公司和创始人需要练就识破融资文件中的“坑”(非贬义)的能力,或者至少要有一个能够识破这些“坑”的人来协助。

融资发展到今日早是一个已经非常专业化和程式化的业务。我的建议是,创始人和创业公司应该多利用他人的经验,比如从熟悉融资的专业人士(如专门做融资的律师亦或是从事私募的朋友)处得到信息和资料。

回到正题,尽管部分基金很早就推行了一页纸TS和对创业公司相对友善的融资文件,但是市面上大多数的基金出于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仍旧采用条款完善、动辄几十页的融资文件,以确保投资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那么这些几十页的融资文件中那些条款是最需要创业公司和创始人关注的呢?我在技术层面一一为大家解答。

一、融资文件

首先介绍下融资文件。融资文件通常会包括如下几个主要文件,投资协议、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根据交易的复杂程度,文件会有增减。

接受人民币基金投资的项目的融资文件相对简单,而那些接受美元基金投资(从而需要搭建VIE结构)的项目需要面对更为复杂的条款,更多数量的融资文件及更为复杂的交易架构。

这次我先重点放在融资文件中的投资协议。

二、投资协议中的“坑”

投资协议(不同项目可能叫《增资协议》、《转股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等)的主要内容是投资人以什么样的金额购买创业公司多少股权(“本次交易”),在本次交易中交割前的条件为何,交割后的义务为何,创始人和创业公司的陈述与保证,以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一)投资款的支付时点

投资款的具体支付时点是需要契合公司的资金使用周期的。

从创业公司角度,大原则是能够越早拿到投资款越好。这就需要创始人综合考虑至少如下几个因素:

1)创业公司现金流情况(尤为关键);

2)融资流程时长(签署TS到完成交割,通常所需时间也要在1-2个月);

3)可能出现的无法预先知晓的情况或特殊情况(公司业务上额外的支出)。

(二)交割条件

通常投资协议会约定,只有在交割条件满足的情况才能交割。交割条件部分是投资人在尽调过程中发现的迫切需要公司尽快解决的问题,那么创始人在审阅本条时需要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1)该条款的满足是否具有不确定性;如何减低不确定性?

2)该条款是否可以尽快完成?

3)该条款是否可以有必要作为交割条件?是否可以直接删除?是否作为交割后的义务?

(三)交割后义务

交割后义务通常是投资人在做尽调过程中发现的不那么迫切需要公司解决的问题或是需要比较长的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考虑到交割后义务完成的不迫切性,创始人在审阅交割后义务时要考虑的因素是:

1)该条款是否可以删除?

2)该条款是否可以完成?

3)约定的完成时间和条款是否合理?

(四)陈述与保证

本条是创始人和创业公司针对公司的方方面面向投资人做出的承诺、陈述和保证。考虑到本条的全面性,创始人应逐条审阅,如有问题,需要及时调整表述亦或是在披露函中披露出来。根据我们的经验,创始人可以重点关注如下内容:

1)公司的资质、证照;

2)股权;

3)知识产权:

4)劳动及社保;

4)税务;

5)环保等。

(五)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

投资协议中均详细约定了合同解除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而合同解除权通常会落在投资人手里。那么创始人和创业公司需要综合分析,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创业公司和创始人必须要有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也是同理。创始人和创业公司想明白投资人在投资协议项下最主要的合同义务是什么,那么也就想明白该如何调整合同解除条款及违约责任条款了。

在融资进程中,涉及投资机构的投资额、股份转让、投融资双方落实的权利义务等等事项,条款之间环环相扣互为因果。鉴于此,复杂的融资交易中就需要有TS(投资意向书)作为框架前置,虽然TS除了“排他期”、“保密”、“费用”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外其本身并没有法律效力,但却可以基于契约精神对交易各方形成一定程度的约束力。

因此,虽然融资交易文件动辄几十页甚至上百页,条分缕析,你会发现再长的文件也不外乎是那些在融资意向书中就见过的条款。对于创始人而言,重要的是抓住核心原则和条款,其他细节则可以交给专业的律师团队。

以下我们就TS的框架和其中涉及的关键条款做逐一解析。

关键条款——

1/先决条件(交割条件)

本着对创投双方利益负责的原则,投资人需要创始人达成某些条件从而证明自身符合资质。也就是说,创始人怎么才能拿到钱,对应“增资”条款中的“先决条件(也称为交割条件)”。

其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对创始人明显不利的规定,这里我们提出三种典型规定:

第一种,规定“尽职调查经投资人合理满意”

尽职调查就是投资人对创始人各方面资质进行的审查,包含盈利模式、股权结构、优势和目标分析等。但是,如果不规定截止期限,调查起来有可能没完没了;万一经历了漫长的尽职调查后投资人变卦,将对创业企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合理的表述是,“尽职调查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若在期限内仍未结束调查,且投资人仍未放弃该等条件,则任何一方有权结束本协议。”

第二种,规定“投资决议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

该项规定其实早在签订协议的时候,投资人IC(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已经通过了;换句话说,这是一个重复性的条件,如果加入,意味着进一步拖延时间的风险。

所以,该规定根本不应该出现于先决条件中,正确的做法是直接删除。

第三种,规定“创始人须先进行工商变更。”

在实际操作中,进行一次工商变更,即使一切顺利也要在20天左右才能完成,还不能排除一些突发的特殊事件。因此,如果接受该项规定,创始人必将付出高昂的时间成本,贻误最佳的创业时机。

故而,应表述为,“投资人打款与创始人进行工商变更同步进行。”

此外,先决条件中能完成的尽早准备,耗时过长的应提前商量,争取改成交割后事项。

2/员工期权

很多创始人会惯性认为,“期权”就是员工对公司的参股,作为一种常见的创业公司激励机制,期权比例越高意味着员工的积极性越高。但是,由于早期融资中投资人一般会要求创始人单独预留期权,因此,期权比例高了,意味着创始人的股权比例就低了,换句话说,投资人认为创业公司能力有限,才会要求创始人多留一些期权来激励员工。

因此,期权的比例是创始人需要严密关注的部分。

有些条款会表述为,“经各方同意,在本次增资完成后,创始人所持有的20%到25%公司股权系为未来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ESOP’)预留股权。”

该项规定中,除去比例不合理之外,如果先期预留的期权比例越高,则后续融资时再次预留期权的可能性就会越小,也就意味着创始人通过说服后续投资人和自己一起预留期权而防止自身股权过分让渡的几率也就更小。

鉴于此,更为友好的表述应该是“创始人所持有的10%到15%公司股权系为未来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ESOP’)预留股权。” 当然,这只是一个参考值,在实际操作中,最终期权比例的确定和CEO以及公司的实力直接相关,体现的是你对公司实力的自信程度和实际谈判能力。

3/ 清算优先权

清算或并购的一般原则为:后一轮投资人优先于前一轮投资人,投资人股东优先于非投资人股东。常见的优先清算类型是,投资人取得优先分配金额之后,继续参与剩余财产分配。

在这里,创始人需要关注投资人的清算优先额倍数。

有些条款会规定为“公司因任何原因导致清算、解散或结束营业,在公司资产支付完各类清算费用后,甲方有权优先获得一次分配,分配额为价值不低于其投资款等额资产的200%。”

这里的算法对创始人不利。

更为友好的表述方法是“公司因任何原因导致清算、解散或结束营业,在公司资产支付完各类清算费用后,甲方有权优先获得100%的投资额+按股权比例获得分配财产;如果投资人的投资回报达到一定倍数(一般约定为2倍),只能选择2倍或按股权比例获得分配的资产这两者中数值较高者。”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条款中投资人有可能会进一步约定:“投资者不能获得全部的优先清算额的,创始人同意就投资人优先清算额和投资人在清算中所实际获得的分配额的差额对投资者进行补偿。”此时,为了避免创始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还需要加入限制:“当清算事件发生时,投资人获得优先清算额以公司可分配的清算财产为限。”或者“创始人向投资人补偿时以其清算时实际获得的清算财产为限”。

4/回购条款

当基金存续期限届满且届时没有其他退出途径(如上市/并购)或出现严重违约事件,投资人可以要求回购。

创始人需注意回购价格。

有些条款会规定“在创始人违规或公司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约定目标时,投资人要求公司/创始人按15%到20%的年化复利回购公司股权。”

在这里,15%-20%,而且是复利,在基数大的情况下,最终要赔的数额甚至可以成倍增加。

相较上面的约定,更友好的表述方法是 “在创始人违规或公司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约定目标时,投资人要求公司/创始人按投资额+8%至15%的年化单利回购公司股权。”

请注意,这里的主语依然是“公司/创始人”,故即使按照第二种表述中的算法,一旦公司无法承担回购责任或者投资人直接要求创始人承担回购责任,公司团队有使用个人资产来实现投资人收益的风险。

因此,建议同时约定:“创始人承担回购责任以其届时持有的公司股权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处置所得为上限。”

5/ 领售权

法律条款的逻辑通常是环环相扣的。除去前文提及的回购权等,领售权也是投资人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

有些条款会规定为“在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严重违规或出现‘整体出售’事件的情况下,投资方有权向第三方出售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并要求原有股东以同等条件共同出售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权利。”

这条规定的通俗理解就是,如果公司经营不下去、严重不守规矩以及人要出高价收购公司,投资人就可以强制创始人股东随他一起出卖股份。但是,价钱显然是一个重要问题。毕竟转让估值的具体数额,体现出双方各自对公司能力的预期和评估,可谓是公司最终的“赎身价”;因此,这个条件的制定应该包含创始人的意志。

再进一步讲,即使领售条件满足,由投资人单方决策也有可能会盲目武断。毕竟投资人不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难免考虑不周、错过了一些回旋的余地。谨慎起见也应当允许创始人在存亡之际为自己公司的利益做些“辩护”。

更为友好的表述方法是,转让估值/出售价格的具体数额应由创投双方协商,领售权的最终决议,也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管理层股东的同意,以及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出售,则其他股东应当以确定了的转让估值/出售价格购买拟行使领售权的投资人届时在公司所持的全部股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建议当创始人面对相关法律文件时,应当诉诸可靠的专业律师,确保在最开始就能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

一般条款——

1/ 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日常运营的决策机构。早期融资阶段,创始人任命的董事占董事会多数,且董事会席位宜为单数,以避免出现董事会投票僵局;投资人可以委派董事。

2/ 股东会与保护性条款

早期融资中,通常情况下,创始人持有普通股,投资人持有优先股,两者的投票权重基本相同,批准特定事项所需的表决权比例,按事项重大程度依次提升;保护性条款,是投资人作为小股东,就公司某些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公司会对此条款附加持股比例要求(如持股5%以上的投资人才有保护性条款);有些公司则将重大事项分摊给股东会和董事(如将资本相关重大事件放在股东会,小股东享有一票否决权;将运营相关重大事件放在董事会,由董事决策);但是,在初创企业中,出于提高决策效率的考虑,可以统一交由股东会决策。

3/创始人持股安排

(1)股份兑现(Vesting)

早期融资阶段,为了保证团队的稳定,公司的发展会与创始团队持有的股份绑定,设置股份兑现机制。是否使用股份兑现以及如何使用股份兑现,是一个创始人成熟与否的标志之一。

(2)创始人不得同业竞争以及擅自处置股权

创始人不得同业竞争,是创始人诚信创业的基石。同时为了保证创始团队稳定,创始人股份转让需要经过投资人事先同意。

4/认股权证

为了锁定估值进行卡位,有时投资人会要求认股权证,创业公司应重点关注行权期限。

创业公司的估值较短期可能翻数倍,行权期限应尽量缩短且要求下一轮融资之前投资人必须决定是否行权。

5/争议解决条款

必备条款,各轮文件对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应统一。

其他标准条款——

1/信息权和检查权条款

这是投资人了解公司运营数据的主要方式,也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基本权利。

2/反稀释条款

当公司未来以低于现有投资人投资价格发行股份时,现有投资人有权按新的价格调整股份比例。

3/分红条款

投资人通常不会期待通过创业公司分红获得投资回报,此条款往往只是投资人的惯常要求。

4/登记权条款

涉及美国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股份流通的登记规定——这是美元投资人的惯常要求,也是市场标准条款。

5/最惠国条款

投资人可能要求“针对现有股东最优惠”和“针对未来股东最优惠”。

建议公司就每一轮投资人所能享有的优先权利在投资当时尽可能明确,对于未来不确定的事情不轻易承诺。

*作者:以太法务 冯源

2、辞职报告怎么写?

说到辞职报告,有的人很重视,有的人无所谓!根本愿意还是对辞职报告没有一个正确的认知,如果知道了,其实就知道所谓的辞职报告,世界上很简单!

一、辞职报告本质是什么?

其实,员工提出辞职,就是员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和公司辞退相应对,辞退是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二、辞职报告需要公司批准吗?

正如上面所说,辞职是员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并不需要公司批准,只要将辞职的意图送达给公司即可。你想,公司单方面辞退你时,会需要你同意吗?

对于辞职,我们要做到的就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到公司即可,至于公司批不批准都无所谓。

所以,叫“辞职通知书”更合适,叫“辞职报告”也行,但千万不要写什么“辞职申请书”

三、辞职报告,到底需要包括哪些必备要素?

既然辞职,是要尽到送达通知公司的义务,那么对于通知的内容就要包括以下内容。

1、你的个人信息,一般是你的姓名和公司的工号,如果详细点,可以加上部门、岗位、入职日期等等。

2、辞职报告通知的对象,也就是公司。因为你要和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所以需要写明该辞职报告是给谁的。

3、辞职的性质。记住是辞职的性质,不是辞职原因,到底是个人原因辞职,还是因为公司违法行为导致你被迫离职。而对于公司要求写的具体辞职原因,实际上完全可以不写,这不是法律强制的,不管你写回家、还是找到新工作,都不影响。

4、辞职提出日期。这个非常重要,因为我们知道要提前30天通知到公司,那么就一定要写清楚辞职提出的日期,这样才有依据判断是否到了30天。

5、辞职的到期日期。哪一天正式走人,这个写清楚最好,如果不写也没关系,只有辞职提出日期也可以。

6、看有没有签过什么特殊协议。原则上包括以上信息就可以了,但如果有和公司签订竞业协议、培训服务器协议等,那就要注意,一定要和公司确认清楚,以防出现违约金或赔偿。

总而言之,辞职报告只是一个送达通知公司的东西,所以包括这些必要条款即可,没有那么复杂!最关键的,要证明送达给公司了。

一般来说,辞职报告不用写的太过复杂。

主要说明自己的离职意向、离职原因、计划离职日期、工作交接情况等内容即可。

因为一般来说,离职前会有一些离职谈话,有些是人事部门负责,有些是公司老板亲自去聊。

这个聊得过程就很有意思了,如果聊好了,别的不说,至少跟即使人走了,给前东家留个好印象,甚至得到他的一封推荐信对你后面的职场生涯多有很大的助力。

高情商的离职要做好这些

提前告知:法律规定提前30天就可以,但是如果你公司有规定,或者你自己知道这个岗位比较难招人,那最好给前东家更多的时间,不要跟新东家谈好了下周就入职,然后才跟老东家摊牌,这样对你的口碑极其不利。

尽你最大可能的做好交接工作:尽你最大可能的做好交接工作,每一份文档,每一个联系人,每一个工作事项都要做到条理清晰,保证有人接手。最好自己做一个“交接清单”,把具体的事项都交接到谁手里列举清楚,然后交给你的直属领导。

你交接的越清楚,不仅公司的人对你另眼相看,离职后也能最大程度的避免麻烦。

离职后一段时间,仍提供帮助:离职后,难免有原公司找你的时候,不要嫌麻烦,尽最大可能的提供你的帮助。这个时候赚来的人情迟早就回报你的一天。

如果对公司有想法,不妨一个月后再细谈:我不建议大家在离职时做太多有关公司的抱怨,首先这个时间点说出来的话不一定客观,其次听的人也会有不同的想法。

但是当你离职一段时间后,如果真心觉得应该给原公司的老板一些建议,那么不妨整理一下你的观点。因为已经过了一段时间,大家都冷静了许多,说出的话没有了利害关系,也更加中立客观,交流起来反而更加轻松。

我是【肿么破】,头条青云奖得主,专注职场领域,每日分享干货经验,为您职场加油。

意思到就行 ,没有规定格式!

无非就是提出自己的想法,回首在单位的成长经历,同事领导给自己的帮助,然后因为某种原因需要离职,最后祝愿公司怎么怎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