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占用怎么算?资金占用费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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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怎么算?如果不是违规占用,又是哪些原因导致的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就是银行贷款是不需要抵押的,所以不存在“有抵押就可以贷款”的说法。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银行的信用评级不高,不能给你贷款。第二,款需要抵押物,如房子、车子等。第三,如果你没有足够的资金,银行也不会放款。第四,如果你的征信不好,银行也不会放款。


一:资金占用怎么算天数

资金周转率

反映资金周转速度的指标。

企业资金(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间断地循环周转,从而使企业取得销售收入。企业用尽可能少的资金占用,取得尽可能多的销售收入,说明资金周转速度快,资金利用效果好。

资金周转速度可以用资金在一定时期内的周转次数表示,也可以用资金周转一次所需天数表示。其计算公式如下:

例如,企业一年的销售收入总额为4000万元,按月平均占用的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总额为2000万元,即每年周转2次,每次周转需要180天。加快资金周转,可以节约资金。在一定的生产规模和销售收入的情况下,把资金周转率提高一倍,就可以节约一半的资金。

资金周转率也可用固定资金周转率和流动资金周转率分别反映。其周转次数或天数仍用上列公式计算,但要将资金平均占用额分别改为固定资产(原值)或流动资金的平均占用额。固定资金周转率反映固定资金的周转速度。从固定资金的周转形态而言,则有它自己的特点,即:比较长期地保存它的实物形态,其价值只是随耗损程度逐渐转入产品价值,同时以计提折旧的形式收回相应的货币资金,直至其价值均已转入产品的价值,收回的货币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才完成了它的周转循环。因此,从个别的固定资产来看,它的资金周转率则是其使用周期。流动资金周转率,反映流动资金周转速度。在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情况下,资金周转速度越快,说明资金利用效果越好。

营运资金周转率是指年销货净额与营运资金之比,反映营运资金在一年内的周转次数。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收入净额/(平均流动资产-平均流动负债)

“平均”指报表期初数与报表期末数之平均值。

不存在衡量营运资本周转率的通用标准,只有将这一指标与企业历史水平,其他企业或同行业平均水平相比才有意义。但是可以说,如果营运资本周转率过低,表明营运资本使用率太低,即相对营运资本来讲,销售不足,有潜力可挖;如果营运资本周转 率过高,则表明资本不足,业务清偿债务危机之中。


二:资金占用怎么算利息

公司客户每个月购买10万元的产品,成本按9万元计算,90天后付款,占用资金的日积数810万元;按12个月计算,是9720万元,折合年度占用资金27万元;
如果把到货后90天付款缩减到60天,则日积数是6480万元;节约3240万元,折合为年度节约9万元。
如果缩减到30天,则日积数是3240万元,节约6480万元,折合年度节约为18万元。
以上回假设,没有考虑利润参与资金周转,没有考虑产品库存占用资金因数。
此外,节约资金仅仅是节约了资金的占用,实质是节约了利息答支出。
企业向该公司支付的利息能否全额扣除?我个人认为,这些小额贷款公司是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应属于金融机构,只要在国家规定的利率的范围内(逐步放开不设限)就可以全额扣除。不知这样理解是否正确?另外,向自然人... 就可以全额扣除。不知这样理解是否正确?另外,向自然人借款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的部分允许税..
销售回笼资金占用的利息怎么计算?
-----交易日到实际收款之间的时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销售回笼资金占用的利息,按照回笼资金乘以利率乘以期限

三:资金占用怎么算企业所得税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2014〕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资金占用费怎么算

合同中约定了资金占用费为利息赔偿性质的,约定的资金占用费的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36%,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4倍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观点】

1、开发商出售商品房时,如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3、合同中未就此约定且开发商认可返还定金的,可主张资金占用费。但仍然需要区分解除的原因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例如迟延交房、房屋质量存在重大瑕疵以及安全隐患等根本违约行为的,业主可以主张解除商品房预约合同。此时,如果预约合同解除的,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的责任的方式就包括支付违约金、返还定金、或者支付资金占用费。

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在该类型争议当中是极为关键的衡量要素。在合同解除前,且在开发商为业主保留房屋,合同随时具备履行条件的情况下,开发商占有首付款或者相关资金是具有合同依据的。所以,在合同解除前,一般业主无权要求资金占用费的事项;然而,在合同解除后或在争议解决期间,如果开发商对于解除合同具有过错,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解除后直至支付期间的资金占用费,但若过错方属于业主一方,则无法向开发商要求资金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