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一折基金?什么是一篮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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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折基金?一折基金是指一只基金单位净值低于1元,但是在二级市场上却有不错的表现。这种基金通常是由于投资者对基金经理的信任,认为该基金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会有不错的表现,所以才购买了这只基金。但是,如果这只基金的单位净值一直在1元以下,那么投资者就不应该购买这这只基金。因为这只基金的业绩不好,而且还没有涨过,所以投资者在购买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


一:基金是一种什么投资工具

基金就是把投资者的钱聚集在一起,然后交给专业的投资者去管理。对于投资者来说是省时省力的。但是,就算是这样,投资基金依然有风险。在投资之前,我们要找到适合自己的,在自己风险承受范围内的基金。
所以,我们要先学好基金的基础知识,比如都有哪些基金,如何分辨基金的风险。
通常情况下,我们会根据基金的投资对象,把基金分为四类,分别是:货币基金,债券基金,股票基金,混合基金。不同种类的基金,风险也不一样。
听起来很陌生,如果说余额宝,很多同学肯定秒懂。其实我们的零钱,放在余额宝,就是投资了货币基金。这类基金有个显著特点,就是投资周期短。大概只有120天左右。
投资周期短的投资品,伴随着就是收益比较低。我们看余额宝的收益年化率,只有2%-3%。一万块钱,一年才有两三百的收益。但是投资安全,这就让很多人宁可把钱存在余额宝,也不愿意去购买其他投资产品。
流动性强是货币基金的显著特点,当我们需要钱的时候,可以随时取出来。在余额宝取现,一般提示两个小时到账,实际都是秒到。这类基金,并不适合投资赚到高收益,只适合存储家庭应急备用金。
从名字上可以看出来,这类基金,主要是投资债券。基金里的钱,80%都购买债券,剩下的一部分钱,可能会购买股票或者其他投资产品。
这类产品的显著特点就是:投资周期长,所以利息也相对高一些。
因为债券是低风险投资品,所以这类基金,80%的钱购买债券,风险整体较低。收益率在5%-7%左右。比货币基金要高很多,但是和股票等来比起来,收益还是比较低。
这类产品,属于稳健性投资品。适合有一些理财知识的投资者,因为需要筛选和判断债券的风险以及管理者的水平。
一听到股票,很多人就害怕了。因为这类基金,和债券基金恰好相反,是用80%的钱去购买股票,剩下的一部分钱,才会购买债券等其他投资品。
这类基金,回报也是有高有低,非常适合追求高收益的投资者,当然,风险也高,波动大,亏损的概率也不低。
想要投资这类基金,需要具备丰富的投资知识,需要会筛选优质股票基金,判断其风险,定投还是一次性买入。
混合基金比较容易理解,就是在投资品组合里,有债券,有股票。风险有高有低。属于中等风险的投资工具。股票买得多的叫做偏股型混合基金,债券多一些的叫做偏债型混合基金。
根据运作方式,我们把基金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开放,简单理解为基金供应无限,随时可以买入和卖出,当然,收益也是波动的,浮动性很大。
封闭式基金:就是限量供应,只有那么多,卖完就没有了。在购买之后,流动性很差,投资者不能赎回,也不能卖出,只有等到封闭期结束,才能赎回,当然,封闭基金收益会相对高一些。
由于流动性较差,所以投资者更青睐于开放式基金,所以,市面上我们见到的大部分基金,都是开放基金。

二:基金反映的是一种什么关系

单位净值是现在的实际数值,积累数值是自成立以来的总数。
买卖以单位净值为准,积累净值只是反映了一个总的情况。
基金单位净值是当前的基金总净资产除以基金总份额得出的,
基金单位累计净值是基金单位净值+(基金历史上所有分红派息的总额除以基金总份额)得出的
基金单位净值是反映当前的基金资产状况的数据,
基金单位累计净值是反映该基金自成立以来的总体收益情况的数据
基金净值的下降是不是意味着投资者赔钱,可以这样理解。但是太片面。
第一希望你能了解一个问题。股票不可能疯狂的无限的上涨。就象海水涨朝落潮一样,有涨有跌。
第二,如果基金公司进行分红的话,开放式基金的净值会回归到一元,但是持有的份额多了。还是增殖了。
时间长了基金的价格会随着净值的增加而涨高。
你就记住一句话:价格和价值的关系,就是 基金价格和净值的关系。
基金净值的高低不应是我们选择它的依据,买基金要分析它的投资方向,选股机制!当你买入一只基金时,它以前的净值是跟你没关系的,你所关心的是买入后它能涨多少,它持有的股票能不能跟上大盘或超过大盘涨幅,在下跌时能小于大盘的跌幅!
不要管什么净值,也不要管什么买入多少份!主要是你投入资金的涨跌幅!!
基金的净值和股票的股价一样,其涨跌决定了投资基金是盈利还是亏损。
用基金净值计算某天每份基金收益的公式为:
每份基金收益=当天基金净值-申购时基金净值-申购手续费 -赎回手续费
例如:张三申购a基金,申购净值为1元;李四也申购了a基金,申购净值为1.5元;申购和赎回费率均为1%,一段时间后,a基金的净值为1.2元,在这一天他们每份基金的收益为:
张三每份基金收益=1.2-1-1x1%-1.2x1%=0.178元
李四每份基金收益=1.2-1.5-1.5x1%-1.2x1%=-0.327元

三:开一家基金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基小律说:

与一般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相比,券商私募子公司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监管规则、募集设立与投资运作等方面具有诸多特殊之处,本文将通过对两类基金的比较,对券商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设立与投资运作的特点试做简要分析,欢迎业内人士探讨交流。

前言

自2016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管理规范》”)以来,每家证券公司原则上仅允许设立一家私募基金子公司,而且要求清晰划分证券公司以及其他子公司与私募子公司的业务范围,以避免利益冲突和同业竞争。自此,券商私募子公司成为证券公司体系内通过对外募集资金、设立投资载体进行股权投资的唯一管理机构。与一般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一般私募基金”)相比,券商私募子公司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券商私募基金”)在监管规则、募集设立与投资运作等方面具有诸多特殊之处,本文将通过对两类基金的比较,对券商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设立与投资运作的特点试做简要分析,欢迎业内人士探讨交流。

券商私募基金适用的监管规则

从企业主体法层面,券商私募基金与一般私募基金都可以设立公司或有限合伙型基金,故两类基金都需要适用《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从行业监管层面,除同时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外,一般私募基金接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的自律管理,而券商私募基金接受中基协、中证协的双重自律管理,两类基金所适用的主要监管规则对比见附录。总体上看,两类基金的监管原则是一致的,都需要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监管原则,但一般私募基金主要适用中基协颁布的自律规则,而券商私募基金既适用中证协的相关监管要求,包括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计划相关规定全部要求适用,又要遵守中基协颁布的部分自律规则。因此,券商私募基金在行业监管上比一般私募基金更要严格和复杂。

券商私募基金的募集设立

1、合作GP门槛要求高

券商私募子公司在联合其他机构共同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合作方”)发起设立一只基金时,有特别的监管要求。根据《资管细则适用问题解答(三)》,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其合作GP可设置2至5个,而且合作GP如果不是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管理人,则要求“限于地级市以上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协会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并且应当充分说明其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必要性及合规性。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担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通合伙人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可见,券商私募子公司与合作方共同发起设立私募基金时门槛较高,而根据现有中基协的规定,私募管理人募集私募基金时,合作方只需要符合合格投资人的要求。除此之外并无其他门槛要求。

2、不适用管理人与GP分离架构

《资管细则适用问题解答(三)》在对合作方GP做出限定时,同时强调“应当充分说明设置多个普通合伙人的原因、权责划分及纠纷解决机制,管理人应当限于单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也即管理人只能是券商私募子公司担任。同时结合《管理规范》关于券商私募子公司及其二级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再下设任何机构的规定,我们理解,在一般私募基金中常规采用的管理人与GP分离的基金架构并不适用于券商私募基金。分离基金架构中的GP被要求与管理人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通常由管理人与内部团队、外部伙伴合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或公司担任,这为私募基金架构搭建和各方利益安排提供了灵活便捷的途径。而《管理规范》恰恰是监管部门要求厘清证券公司各个子公司经营范围、防范利益冲突、同业竞争并加强母子公司一体化管控的背景而出台,因此,证券公司的强监管逻辑下券商私募基金并不适用于管理人与GP分离的架构。

3、资金募集规模和期限限制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运作管理规定》”)、《资管细则适用问题解答(三)》、《私募股权产品备案

1)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

2)初始募集期不得超过12个月。

3)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委托资金,但应当在基金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分期缴付资金的数额、期限,全部资金缴付期限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如果缴付资金期限与投资期相匹配,可以超过3年。

相比而言,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的规定,一般私募基金并没有明确的募集期、规模下限和实缴期限的要求。但如存在持续规模低于500万元,或实缴比例低于认缴规模20%,或个别投资者未履行首轮实缴义务等情形,中基协将在Ambers系统的产品公示信息中持续提示。

4、扩募的特殊限制

券商私募基金的扩募在《资管细则适用问题解答(三)》中受到了特殊的限制:“运作已满一年并且业绩良好、未出现违约风险的封闭式私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的情形下,可以扩大募集规模,既允许原有投资者认购新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也允许新的投资者参与,但不得允许投资者提前退出,每次开放扩募的时间间隔不少于一年。”

而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的规定,一般私募基金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也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1) 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 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 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 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

5) 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可见,两类私募基金在扩募上的规则基本一致,差异主要在于券商私募基金扩募并无投资期的限制,但要求有一年的间隔时间;而一般私募基金必须在基金投资期内进行扩募且无间隔时间限制,且只能是组合投资基金才能扩募。

5、合格投资者要求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后统一了所有资管产品的合格投资者要求,使得券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与一般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见如下表格。

6、自有资金投资比例受限于20%

一般私募基金对于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的投资比例并无限制,而券商私募基金则存在严格的限制。根据《管理规范》第十三条,“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将自有资金投资于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对单只基金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只基金总额的20%”。同样,《运作管理规定》再次提及自有资金投资单只基金投资金额的20%比例限制,且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除此之外,还有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的相关关联方投资限制。前述比例的限制意味着券商私募子需要在市场上募集一定比例的资金,这对于券商私募基金的募集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7、基金成本排除开办费及其他不合理费用

通常而言,私募基金应当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私募基金的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相关的一系列费用,其中设立环节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费、印刷费用,以及与投资者沟通所发生的的差旅费、会务费、办公费等筹建费用以及基金设立所聘请的法律、财务顾问等咨询费用,通常称为“开办费”。基金管理人自身日常行政管理相关的的支出和费用则应由管理人以自身财产承担,包括办公场所租金、办公设施费用、员工工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交通费用、差旅费以及其他日常营运费。

根据《运作管理规定》规定,“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资管细则适用问题解答(二)》进一步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费用,包括工商费用、律师费用等,不得在基金资产中列支。”《备案

8、收益分配、业绩报酬提取受限制

《资管新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备案

根据《运作管理规定》规定,券商私募子公司对于业绩报酬提取“应当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除此以外, 《备案

券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

券商私募基金除了在基金募集设立层面与一般私募基金存在监管上的差异,在投资运作层面,也存在着不同点,区别主要体现在投资集中度、嵌套投资、可否通过基金进行实体经营、分级产品杠杆倍数、信息披露等方面。

1、投资集中度的限制

对于一般私募基金,监管部门对其投资比例没有强制性规定。而券商私募基金则是有明确的投资集中度的要求的,通常被称为“双25%”要求,也即根据《运作管理规定》“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除非“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当然,《资管细则适用问题解答(二)》及《备案

“双25%”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资管产品的安全,防范投资风险,但是也带来了投资上的一定难度,为了规避这个要求,券商私募子公司只能对投资人提出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更高要求,但这给券商基金的募集带来更大的难度。2020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修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对于两类资管计划的投资集中度给予一定程度的松绑,即“以收购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和“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二个“25%”,但第一个集合资管计划对同一资产25%的投资比例限制仍然没有放松。目前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实施。

2、嵌套投资的限制

券商私募基金存在明确的嵌套层数的限制。根据《资管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因此,一是如果券商私募基金本身是FOF,在投资子基金的时候,需要对子基金再投资基金产品严格限制;二是如果券商私募基金本身是直投基金,则需要

虽然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9〕1638号),允许“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接受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时,该两类基金不视为一层资产管理产品”,这给券商私募基金带来一定的政策利好,但相比而言,一般私募基金对于嵌套投资的层数并没有像券商私募基金这么严格的限定。

3、不能变相经营实业的限制

一般私募基金对于通过投资或者并购方式控股一家实体企业并经营并无禁止性规定,而且从IPO案例来看,由私募基金控股拟上市企业最终成功上市案例也已有多个先例。但对于控股一家实体企业并经营,券商私募基金则受到严格限制。《管理规范》第二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随后颁布的《关于证券公司子公司整改规范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进一步说明,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通过并购基金等形式变相经营实业,但可以开展与股权投资相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4、分级产品杠杆倍数的限制

受限于《资管新规》的要求,券商私募基金存在结构化安排时,杠杠倍数要遵守“权益类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1:1”的规定。而根据中基协《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

同时,根据《备案

5、信息披露频率及时间的限制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券商私募基金需要每季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披露季度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运作管理规定》则进一步规定了关联方出资披露制度,也即对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对资产管理计划账户进行监控。而一般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中基协的最低要求是每年9月底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次年6月底前完成年度报告的披露,对于私募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并无强制披露要求。

6、政府引导基金出资者参与投资时的三种不合规情形

2022年2月,中基协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案例通报》的形式明确了政府引导基金出资人投资券商私募基金时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基金合同约定优先分配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者本金及年化收益,不符合《管理办法》要求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承诺收益,不得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的相关要求,会导致其他投资者承担自身投资资金以外的风险,实则变相对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者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

二是,基金合同约定政府引导基金出资者在投资决策中享有一票否决权,不符合《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提供投资建议”的要求。

三是,基金合同约定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者在产品存续期间享有提前退出的权利,不符合《运作规定》封闭式运作的规定、不得允许投资者提前退出或者变相提前退出的相关要求,但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

相比而言,一般私募基金虽同样遵守封闭式运作的规定,但中基协对前述三种安排的态度则要宽松许多,目前仍接受包含此类安排的产品备案。

小结

截至2022年3月,根据中基协的披露数据,券商私募私募基金共计1192只,管理规模约为5600亿元,约占券商系资管业务82351亿元的6.8%。与一般私募基金已超20万亿元的管理规模相比,券商私募基金的规模的确在近几年并没有得到大发展。笔者分析,一是因为券商私募子公司及其基金受到严格的监管,无论从其合作伙伴的选择上还是基金架构的灵活设计上,都存在一定的约束;二是PE市场本身面临着与一般私募基金进行募资与投资的竞争压力等原因。

从近期颁布的金融政策来看,不少释放出对券商私募基金利好的消息,例如《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7号)允许保险资金投向由持牌金融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这为券商私募子公司向保险机构募资扫清了实际的障碍。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券商私募子公司目前的业务方向日趋多元化,既有专业直投团队,又延伸出专业的母基金业务,在与证券公司本身的投行业务、自营业务的衔接上,展现出更多的合作机会和业务协同。券商私募子公司如进一步挖掘其自身优势,并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例如保险机构的合作,我们相信券商私募基金将迎来新的篇章。

附录:

券商私募基金与一般私募基金的监管规则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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