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基金分红了钱却少了很多?

jijinwang

为什么基金分红了钱却少了很多。其实这是因为基金经理在分红的时候,并没有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分红,所以才导致了基金净值下跌。那么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呢?我们可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首先,我们要明确自己的投资目标,然后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其次,我们要学会止盈,当基金金的收益达到预期时,就要及时卖出,避免出现亏损。


一:基金分红为什么分的自己的钱

股票分红就是上市公司有净利润拿来分红嘛,但分红后股价要除息,所以对于投资者来说,并没有实际收益。
这个问题,我也才搞明白。
分红前的股价,已经包含了红利,股价涨到这个价格,是因为有红利的原因。
例如:前一次分红后,股价是10元,经过一年,上市公司盈利可以每股分2元,这样,正常的情况下,股价会在一年的时间内,慢慢涨到12元,这就是(10元股本+2元股息)。
分红时,上市公司的确拿出真金白银分给股民了。所以,分了2元红利后,股价(股本)回归10元,是正常(应该)的。(就像一年的定期存款,取走利息,还剩本金一样。)
不知这样说,您能否明白。
大多数的股民一说起股票分红就兴奋不已,其实只要上市公司持续**,就有可能会分红。但是你知道有些公司一年分红不止一次吗?分红的计算方式到底是什么呢?下面是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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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分红是怎么算的?
每年盈利的上市公司会拿出部分利润作为对投资者的回报,通常有送转股和派息两种方式,比较大方一点的公司两种方式的分红都会为投资者提供的。
比如我们常看到10转8派5元,意思就是如果你持有A公司10股的股票,那么在发布分红公告后你的账户里将会额外得到8股的股票和5元的现金分红。
要记得,在股权登记日收盘前购买的股票才能参与分红。
(2)股票分红前买入好还是分红后买入好?
无论是分红前买还是分红后买都没有多大的影响,对于做短线的投资者来说建议等个股分红后再入场比较合适。因为卖出红股还需要扣除相应的税,分红后,如果没过多长时间就卖出,就整体来看,是亏钱的,而从价值投资者的视角来看,选对股票才是第一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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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分红的股票后期要怎么操作?
一般而言能分红表明了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所以如果持续看好,则一直持有,等待分红后期的上涨填权。
但如果买在了很高的位置就有可能会面临回调。后期的话,如果发现走势不对,就应该提前把止损位准备好以便及时止损。
不过在购买股票这件事上,不能只光盯着是否有分红这一点来看,有很多种可能需要考虑进来,不妨领取炒股神器大礼包,之后买卖股票将会更加得心应手,点击链接即可获取:炒股的九大神器免费领取(附分享码)
分红有两种:现金分红,称为派股息或派息.分红是将当年的收益,在扣除公积金等项费用后向股东发放,是股东收益的一种方式.红利以股票的形式出现,又称为送红股或送股,上市公司必须今年的税后利润有赢利才能送别红股,不过股价要除权,除非是牛市,不然还是稳定的送现金红利好.
转增送股:转增股本是上市公司的一种送股形式,它是从公积金中提取的,将上市公司历年滚存的利润及溢价发行新股的收益通过送股的形式加以实现,这种方式不用上市公司有很好的效益,即使亏损的股票也可以转增.
1、分红: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中分配。
2、分红后,上市公司未分配利润减少。
3、分红后,股价除息下跌,散户的市值未变。

二:基金分红后为什么没收到钱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两份投资者状告某股份制银行北京长安支行最终败诉的二审判决书。两名投资者数年内多次认购该支行理财经理马某私下推荐的“理财产品”,上百万投资款打入马某个人账户,最后本金和所谓的“分红”都打了水漂。判决书显示,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两位投资者的诉求,原因是她们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

客户在银行外购买“理财产品” 投资款都打入客户经理个人账户

所谓“飞单”,就是银行工作人员私下销售非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给客户。判决书显示,两名投资者陈女士和梅女士(均为化名)遭受的“飞单”损失的经历基本相同。

陈女士自称在这家支行办理存款业务时,银行介绍了银行客户经理马某,并自2012年起由马某负责她投资理财的具体业务。庭审中,她提交了包括其在内的多人签署的多份委托书,都是委托马某认购“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一号”、“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三号”、“崇明田园旅游综合体私募投资基金”等系列理财产品。

陈女士称,一开始是在这家支行购买正规理财产品,后来马某建了一个

基于对马某和银行的信任,陈女士认为这些“理财产品”都是这家银行自营的合法、正规理财产品。直到2019年7月,发觉异常的陈女士反复询问理财产品后续情况,马某才承认此前推介的系列“理财产品”都不是这家支行自营或代销的合法理财产品,而是她个人代销的“飞单”,钱回不来了。陈女士称,并未报警,有同一

法院查明,陈女士自2012年至2018年期间分多笔向马某个人账户汇入购买上述理财产品的款项共计155万元,陈女士自认收到分红50万元,剩余本金及分红尚未收到。

法院查明,另一名受害客户梅女士自2015年至2018年期间分多笔向马某个人账户汇入购买上述理财产品的款项共计135万元,梅女士自认收到马某的分红投到下一理财产品,因此本金及分红都没有实际收到。梅女士购买的所谓理财产品时“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三号”、“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五号”和“崇明田园旅游综合体私募投资基金”。

监管部门:银行未及时发现和纠正员工违规行为 在异常行为管理方面存在不足

发觉上当受骗的投资者随后向银行和监管部门举报了马某。2020年8月20日,马某被停职。

2021年2月19日,北京银保监局出具《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北京银保监局经核查,认定马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作为银行员工,向客户推介非银行产品,违反了“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等有关规定。二是作为银行员工,与客户之间存在非正常资金往来,违反了“严禁员工与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等有关规定。

北京银保监局还认定,在马某与这些客户多次签署委托协议并代他们购买举报所涉产品的期间,这家银行的北京分行未及时发现和纠正马某存在的上述违规行为,反映出银行在员工合规教育培训、员工异常行为管理方面存在不足。针对上述问题,北京银保监局将责令该分行限期改正,并督促其进一步加强员工管理。

法院:客户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实际损失

据了解,陈女士和梅女士曾多次要求这家支行向她赔偿经济损失,均被银行拒绝。他们认为,银行并未尽到法定审慎经营的义务,银行的过错致使她遭受高达上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应当就此过错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于是将银行诉至法院。

银行方面辩称,不存在侵权事实,银行与两位客户诉请遭受的损失不存在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陈女士和梅女士仅以马某口头告知所涉理财产品的钱回不来了,并未经过刑事或民事诉讼程序,他们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陈女士和梅女士都认为,已提交理财产品认购材料、转账流水凭证等相关证据原件,这些都可以证明实际损失。不过,她们的意见并未被法院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最终驳回了两人的上诉请求。

有业内人士指出,银行“飞单”现象曾在多年前集中出现。从已经生效的判决来看 ,并非所有银行都不承担赔偿责任,有的银行被法院判决承担投资者20%-50%的损失。不过,这些案件的具体情节与陈女士和梅女士的经历有较大差异。

首先,获赔案例中的银行客户都是在工作时间在银行网点购买的非法理财产品,与他们平时购买正规理财产品的流程基本相同。其次,这些案例中的“理财产品”多明确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投资者的最终损失已经经过刑事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认定,部分涉案客户经理甚至因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

所谓“理财产品”年收益率高达10% 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北青报

不过,北青报

根据上述判决,“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系列保理债权转让合同约定,中嘉保理公司应在合同到期后无条件溢价回购投资人受让的全部标的债权,溢价率为年化9.7%—10.2%,合同期限都为12个月。

去年12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被告人杨某伙同孟某等人(另案处理)以玖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中嘉国投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以投资理财项目并高额返利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保理债权转让合同》等协议,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经审计,被告人杨某于2014年至2018年任职期间,变相参与吸收资金900余万元。三中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案人民币42万元发还集资参与人。

此外,多份刑事判决显示,中嘉保理还涉及多起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案件,多名不法分子以中嘉保理名义,以投资理财项目并高额返利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与集资参与人签订等理财协议,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经审计,《中投-盈宝八号》等理财协议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吸收1000余名投资人人民币5亿余元。

不过,陈女士和梅女士转给马某个人账户的钱是否真实进入到中嘉保理的非法项目中?马某现在状况如何?陈女士和梅女士有没有向马某追讨损失?这些信息在判决书中并未明确。

律师: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一定要小心谨慎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桂林律师提醒广大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时一定要小心谨慎。首先应当在获得相关业务许可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不要与个人或非正规机构签订投资理财协议,防止遭受资金损失,落入非法集资陷阱。以此案为例,客户经理私下与客户沟通,在银行之外销售“理财产品”,而且资金还是直接进入客户经理的个人账户,都是绝对违规的行为。

其次,投资者应当仔细研读理财产品说明书或协议,充分了解所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发行方、托管方 、投资标的、风险管控措施等信息后再做决定。有些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只听销售人员宣讲,片面追求高收益,不仔细看产品合同就草率签字,等产品暴露风险后才悔之晚矣。

第三 ,投资者还要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认真仔细回答投资风险测评问卷,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做到量力而行。

许桂林强调,资管新规实施后,银行理财已经不是刚性兑付,再也没有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投资者不应盲目认为银行理财都不会亏损,应树立“买者自负”的理念。即使是在银行购买的正规理财产品,也可能出现较大的本金损失,除非能证明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银行也不会承担投资者的损失。

许桂林还表示,有些理财产品的合同专业性较强,完全看懂并不容易。这就需要消费者具有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建议大家积极

文/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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