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关联思路(数字货币关联的股票)

jijinwang

关联方识别是CPA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会计、税法、审计都有涉及,而且税法和会计对关联方认定的条件又差别较大,导致部分考生会分不清楚。税法和会计对关联方的认定为啥要有那么大的差异呢?因为会计更多是从控制和影响程度的角度去考虑,主要目的是防止企业通过关联方操纵利润;而税法则更多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这种特殊的关系来避税。两者看问题的角度不同自然会导致这种差异。

由于关联方认定涉及内容有点复杂,我们今天就先谈一下会计关联方,后续我们还会针对税法的关联方认定以及对关联方的审计相关知识进行讲解。在讲之前,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什么是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

  • 控制(即对子公司的投资),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 共同控制(即对合营企业的投资) ,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 重大影响(即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之所以要回顾上述内容,是因为会计上关联方的判断,必须是重大影响以上才有资格参与,如果连重大影响都达不到,不好意思,你连参赛资格都没有。比如,甲公司持有贵州茅台1000股股票,即使它跟茅台业务往来非常密切、交易金额也很大,如果没有其他因素影响,则它俩不构成关联方。当然,实务中有时候对这种影响程度并不好判断,不过这并不是本文要探讨的话题。


敲黑板

接下来,我们要学习一个重要的理念,理解这一点,是识别会计关联方的关键。

在判断关联方关系时,应当把某一实体连同受其控制或者能够对其实施控制的实体作为一个整体予以考虑,因为控制是可以传递的,相反,重大影响仅对本层次有效,不能往下传递。

这里的控制,既包括“控制”也包括“共同控制”。在传递的时候,从上往下看,会遵循“木桶原理”,即,如果A对B“控制”,B对C“共同控制”,C对D“控制”,则A对D以及后续实体的影响程度最多只能是“共同控制”。

而由于“重大影响”不能向下传递,比如A对E有重大影响,E对F有重大影响,则A对E的重大影响并不能传递到F,由此判断A与F并不是关联方。

小编上一张图,请大家根据上述理念判断一下哪些企业是关联方。


判断一下哪些企业是关联方

问题1:E公司和F公司是否为关联方?


E公司和F公司是否为关联方?

甲公司对E公司和F公司都只有重大影响的程度,达不到控制或共同控制,所以甲公司和E公司不能视为一体、甲公司和F公司也不能视为一体,所以E公司和F公司之间不是关联方。

我们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中看到如下内容:“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不构成关联方。”

问题2:甲公司和L公司是否为关联方?


甲公司和L公司是否为关联方?

因为重大影响不能向下传递,也就是说甲公司只能对F公司有重大影响,而这种重大影响对L公司无效,因此甲公司和L公司不是关联方。

问题3:甲公司和K公司是否为关联方?


甲公司和K公司是否为关联方?

因为E公司控制K公司,所以E公司和K公司应该视为一体,而甲公司对E公司有重大影响,因此甲公司对K公司也有重大影响,因此是甲公司和K公司是关联方。

问题4: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为关联方?


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为关联方?

我们先看答案:甲公司和乙公司不构成关联方。这个答案似乎跟上述理念有所冲突,因为根据该理念,控制方和被控制方要视为一体,甲公司和D公司视为一体,乙公司和D公司也视为一体,所以甲公司和乙公司视为一体,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应该是关联方才对呀?

在解释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

我们所说的控制和共同控制可以向下传递,是基于同一链条往下看的,在“控制”(而不是“共同控制”)的情况下,比如甲公司和A公司、甲公司和B公司都可以视为一体,而且这两条链中上方节点只有一个甲公司,因此,把A公司、B公司和甲公司视为一体是没啥问题的,从而A公司和B公司是关联方。或者你可以把它们理解成一棵树的树杈(倒着看),A和B都是从甲长出来,自然A和B公司是关联方。

而对于甲、乙、D的情形,虽然甲和D可以视为一体,乙和D也可以视为一体,但是这是从两个节点到一个节点,而不是从一个节点衍生到两个节点,因此其实是两条链,所以甲和乙不构成关联方。而从常识来判断,如果按照“A=B,B=C所以A=C”的逻辑将甲和乙视为一体也是不妥,毕竟这两家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不能因为共同投资了一个企业就将它们视为一体,他们公司的老板也不肯呀。你可以将D公司理解成是甲和乙的杂交品种,D和甲有血缘关系、与乙也有血缘关系,但甲和乙之间没有血缘关系。


另外,我们看到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还列举了一些与“人”有关的关联方情形,跟上述的理论好像不太吻合,下面我们来作进一步的解释。

第四条第(八)款:“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这个条款其实跟我们上面的甲公司是一样的,你就把“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看成是甲公司就可以了。

ps:基本上,凡是涉及“人”的,都会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跟他绑定在一起,毕竟大家有着太多共同利益,说他们没关系也没有人相信呀。至于哪些人是“关系密切家庭成员”,自己网上搜一下,这里就不展开了。

第四条第(九)款:“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看到加粗标注的关键词没?如果把这个关键管理人员想象成一个实体,它起码是相当于我们上述的“控制”或者“共同控制”的级别,对本企业而言当然是关联方,而母公司和本公司是一体的,因此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自然也是本公司的关联方。可能有细心的考生会发现,如果是普通的管理人员而不是“关键”管理人员,就不是本企业的关联方了,这又是为啥呢?

所谓关联方的认定,其实最终的落脚点是在“关联方交易”上面,如果没有关联方交易,即使企业有一百个关联方,也不存在所谓的操纵利润,由于个人跟企业之间的交易毕竟不是十分常见,而且公司法对“自我交易”也有明文限制,因此为了避免将关联方的范围过分扩大,准则只规定了“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四条第(十)款:“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我们以A公司作为“该企业”,把“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看成是图中的甲公司,后者和前者之间的关系起码是相当于“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级别,因此两者可以视为一体,因此A公司跟甲公司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如B/C/D/E/F公司)构成关联方。

由此可见,只要把本文提到的“控制传递”理念掌握好,对识别会计上的关联方就不再是难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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