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如何确定的?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A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基金会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网上填报通过后,需提交哪些材料?
基金会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网上填报通过后,需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4)《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编号:05);
(5)新章程及其电子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6)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