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基金成立要求(基金公司成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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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成立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成立要求?

基金型企业设立条件: 《1》、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 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 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成立公募基金会有什么要?成立公募基金会有什么要求

先要结构型的,才可能管理型的基金。

注册美国基金会的流程是怎么样的呢?

1、首先是确认基金会的名称等注册的信息;

2、需要支付注册费用;

3、向相应的州有关部门提交成立非盈利组织的申请。1.提供一人股东或两个以上股东身芬正或护照(18岁以上)或复印件;

2.拟定名称,经核名无重复即可;

3.公司董事、股东及其相关信息;

4.提供每个股东所占的股份比例(%)。

5 美国基金会的资本资金要求。最低10美金最高无限制,不验资

6 注册时间在10~15个工作日左右

美国基金会注册后,每年需要年审一次您好,注册美国基金会很简单,注册步骤:首先向所在州递交成立申请美国许多州要求非盈利组织至少要有三个董事。但是,也有的州仅要求一个董事组织者。这些州有加州、科罗拉多、德拉瓦、爱达华、密西西比州等。其中科罗拉多州注册比较容易,且费用便宜。注册时间:1-2周。这是时间最快的,其他州一般都需要1个月左右。

注册美国基金会需要提供的资料;

1、美国基金会名称(英文);

2、成员的身份证或护照扫描件;

3、组织宗旨,成立目的。

注册资本;没有限制,也不需要验资

经营范围;基本没有经营范围限制,只要法律允许范围,都可经营。

办理流程;填写委托书→签署协议→到政府各部门办理→10-25工作日左右办理完毕→注册好文件有,注册证书;1枚金属钢印;1枚签字印章;美国公司注册文件(包括法定股东、董事、公司会议记录册);公司股票;组织大纲及组织细则一套。在美国注册协会没有什么特别要求,和正常的公司一样。

1.注册美国协会名称选择

美国公司只可注册英文名,有限公司名称尾字可包含“协会”,“公司”,“社团/有限公司”,“基金会”,“基金”,“组织”,“学会/学院”,“公会”,“联邦/联盟”,“企业联合/财团”,“有限公司”或其缩写;为了避免重复,需经过查册才能才能确定。名称如包含:“银行”,“信托”等字眼需先经美国联邦储备局核准;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结尾。

2.注册美国协会股东董事

1位董事(要以自然人注册);1位股东(可以以自然人或法人注册,董事股东可由同一人担任);年满18周岁有身份证明文件的人士均可以申请,没有国籍的限制。

3、注册美国协会注册资本

内华达州法定注册资本为7.5万美元,加州和其他大部分法定注册资本为2万美元,加州超出部份厘印税计算标准如下:1,000,001:$550,每个州超出标准股本费用不同。

4、注册美国公司费用

律师费、会计师费、制作费和咨询费、时效为15-30个工作日左右(各州时间不同)

5、注册美国协会登报声明

在美国,申办政府证书后,个别的州需要登报确定该公司成立;但如需在美国本土经营,必须后补申请联邦税号和开设本土银行帐户;

6、注册美国协会美国相关税务

美国企业必须申请联邦税号(FEDERAL TAX ID NUMBER)。直接影响企业的税项有:州税,所得税,销售税等,每个州税种、税率不同。

基金成立的条件?

一、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

二、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并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 设立募集期限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

2. 在设立募集期限内,最低认购户数达到100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自募集期满之日起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公募基金的成立条件主要是两个:

1人数超过200人;

2募集资金超过最低金额,比如2亿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第五条 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第六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 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 编辑本段基金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二)变更名称、住所; (三)修改章程;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后,股东的条件、股东的出资比例、股东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注册资本等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处分其出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股东转让出资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在认购、受让出资时所做的承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转让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得采取虚报转让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与受让方应当就转让期间的有关事宜明确约定,确保不损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股东不得通过股权托管、信托合同、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 (四)变更股东的事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转让方应当继续履行股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东权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出资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时,相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约请相关人员谈话、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审查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 涉及变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合计出资比例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的,中国证监会比照本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变更工商登记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为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内容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换领《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重大变更事项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后方可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外合资基金公司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基金公司。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